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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退休年龄再就业 受劳动法保护吗?

福州晋安法院以案释法:达退休年龄后就业,与用人单位非劳动合同关系,为保护自己要注意在劳务合同中书面载明相关权益

N海都记者 陈逸之 通讯员 晋研

根据“七普”数据,我国60岁以上的就业人口已超过6600万人。而前程无忧招聘网发布的《2022老龄群体再就业调研报告》显示,68%老龄群体在退休后仍有强烈的就业意向。退休人员再就业群体正不断扩大。

那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还算劳动者吗?还能享有法律规定的劳动权益吗?近日,福州晋安法院审结一起退休人员就业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解答了这个问题。

案情回顾:

再就业员工

要求公司补偿报酬

2018年12月28日,福州市民李某与福州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为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彼时,李某在应聘人员登记表上登记的个人信息出生年月为1964年,并向该公司提供了出生年月为1964年9月11日的身份证。其间,该公司告知,新员工必须保证提交的所有证件及资料真实有效,否则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至2022年,李某与该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多份劳务协议书,约定李某从事保洁工作。2022年7月1日,李某与该公司签订了最新一份劳务协议,该协议内容载明双方建立劳务关系,李某提供一定劳务,公司向李某支付劳务报酬,不承担李某任何社会保险费用,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止。

2022年2月,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因右桡骨远端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并于4天后出院,花费医疗费23426.44元。其间李某向公司请假,公司按月向李某发放工资。

2022年7月,李某告知公司,其结婚迁户口时错将出生日期登记为1964年9月11日,现在按照派出所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可证实其出生日期实为1969年9月11日。对此,李某认为,确认其于2018年12月28日至2022年9月20日期间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期间产生的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款项。该公司不同意,李某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退休再就业,需注意书面约定保障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李某于2018年入职某物业管理公司时,其实际年龄虽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提交了出生于1964年的身份信息材料,对公司而言,李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况且,不论李某的出生年月是1969年9月11日还是1964年9月11日,其在2019年9月12日之后均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2019年后,公司与李某以签订《劳务协议书》的方式明确了与李某建立劳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故李某与该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享有带薪年休假工资与经济补偿金。

此外,李某主张的加班工资,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提醒,已满退休年龄的人员重新工作没有被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纳入保护范围,所以这种情况下签署的协议往往不属于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之间也很难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一旦出现纠纷,劳动者加班补偿、解除合同补偿等相关待遇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对此,若在已达退休年龄的前提下重返岗位,在与用人单位签署书面合同时,应与单位约定好明确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加班补偿、劳动保护等权利义务规定,同时做好相关材料的保存工作,增强证据意识,维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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