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逸之
通讯员 吴婷艳
夫妻一方对外借贷,而另一方在保证人处签字,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近日,连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夫妻一方签下担保 被判共同归还欠款
2020年5月22日,连江的吴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妻子唐某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签了字。
合同签订后,银行于当天向吴某账户发放贷款15万元。借款后,吴某多次逾期,故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夫妻二人共同归还尚欠款项15万元及罚息、复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吴某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唐某作为保证人,为配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其以保证方式表明对举债有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唐某归还某银行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存在知晓借款事实的意思表示
记者了解到,尽管最高法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实践中也确立了“共债共签”的裁判思路,但面对复杂的社会生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仍然存在诸多争议。
审判实践中,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具有借贷的合意、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债目的用于共同生活、家庭生活需要或共同生产经营等。
夫妻一方对外借贷而另一方在保证人处签字,虽然形式上其作为案涉借款的担保人签字,但实质上既知晓该借款事实,又表达了其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点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配偶在保证人处签字的情形屡见不鲜。一方面作为债权人在订立合同阶段,需要签署完备的法律文件,有针对性地收集并保留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夫妻共同体也要谨慎地处理个人与家庭的经济纠纷,避免造成复杂的矛盾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