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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人私自收款后 既不安装也不退款

福州一市民称,与惠装公司一员工约定,额外加做项目,但对方未履行约定;律师提醒,避免与员工私下交易,以免受到不法侵害

N海都记者

林雅璇 梁展豪

近日,闽侯县龙湖春江天越的连先生在智慧海都平台报料称,自己通过龙湖美居与福州惠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装”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在房屋装修期间,其与惠装公司的装修工人约定,额外加做垭口套项目。连先生支付费用后,对方却迟迟不予安装,也不愿退款。

据了解,惠装公司曾是龙湖美居的合作公司,龙湖美居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已经解除合作关系,这是员工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而记者按照惠装公司的注册地址并未找到该公司。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经初步了解,惠装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且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将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业主:

装修工人未履行约定

且拒不退费

连先生表示,2022年5月,他通过龙湖集团旗下的装修公司龙湖美居,与惠装公司签订了合同。2023年5月,室内装修基本完成,仅剩阳台垭口套未安装。“垭口套不在(合同约定的)安装包里,工人文某告诉我有需要可以直接找他们。”由于已经合作了近一年,出于信任,连先生便通过微信将安装垭口套的费用2500元转给了文某。

连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此后文某以“垭口套还未生产出来”、“垭口套要最后安装”为由,屡次推脱,也不予退款。连先生说,2023年8月,他从惠装公司及龙湖美居工作人员处得知,文某已经离职。记者了解到,连先生的邻居也同样因垭口套安装支付了文某2500元。

记者查看《福州惠装合同》发现,其中一条款标明:在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甲方自负责任。不过,连先生认为,惠装公司和龙湖美居未尽到监管责任,应承担部分损失。

龙湖美居:为员工个人行为 已与惠装解除合作关系

3月11日,记者联系到工人文某,文某回应称“该退的会退”。文某说,连先生及其邻居的5000元他已经转到了惠装公司账户,退款需要找公司。不过,文某未提供相关的转账凭证。文某告诉记者,“惠装公司还拖欠我9万多元工资,我也在维权。”而记者查看此前连先生与文某的聊天记录,文某曾表示垭口套是“私下没经过公司做的”。

龙湖美居工作人员王先生(化名)告诉记者,惠装公司曾是龙湖美居的合作公司,目前已经解除合作关系。他认为,该事件是连先生私自和施工人员进行交易引发的,员工个人行为与龙湖美居和惠装公司无关。“如果是惠装公司收了钱或者是文某个人收了钱随后交到公司,我们都可以处理。”王先生补充道,需要连先生提供公司出示的收据或者同意文某收款的相关记录。

记者按照惠装公司的注册地址来到晋安区岳峰镇茶香路136号爱摩轮商业广场B1座3层,但并未找到该公司。随后,记者也将该情况反映给了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经初步了解,惠装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且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后续将尽快安排人员到现场核查,如确实发现惠装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将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律师:装修工人拒不履行义务 已构成违约

对此,记者采访了福建律师海都公益团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沈展昌律师。沈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只能约束当事人,除法律特别规定外,非合同主体不承担合同义务。在上述事件中,垭口套项目不在《福州惠装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且文某已明确告知连先生惠装公司不知晓垭口套的事项,其是私下与连先生达成约定,则该约定仅能约束文某及连先生,惠装公司及龙湖美居不受该约定的约束。

沈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连先生已和文某成立承揽关系,文某应履行合同义务。现连先生已支付款项,但文某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连先生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文某继续履行或者返还已收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沈律师建议,消费者应避免与公司员工私下交易,以免受到不法侵害;同时应尽量订立书面合同,以免日后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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