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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里程大“缩水” 法院判撤销合同

海都讯(记者 林养东

通讯员 吴娉婷) 前年,莆田陈先生花5万元买来一辆二手车,跑网约车补贴家用。然而,这辆车被动过手脚,买的时候里程表显示3.7万公里,开半年不到送去维修时,竟发现里程被改动,实际已达16.4万多公里。近日,城厢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定退还5万元购车款。

蔡某某经营一家汽车维修服务中心,长期从事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工作。2022年6月,陈先生向蔡某某购买一部由蔡某某所有的小型轿车,用于跑网约车,双方约定车辆价格为50000元。2022年6月9日,陈先生依约足额支付车辆价款。2022年6月22日,车辆交付并过户登记在陈先生名下。

购车时,案涉车辆表显里程37000公里左右。但2022年11月1日,陈先生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时,发现车辆行驶总里程曾被改动,截至2021年4月8日,案涉车辆实际行驶总里程已有164210公里。

陈先生认为蔡某某存在欺诈,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蔡某某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蔡某某退还购车款50000元,并要求蔡某某支付三倍购车款的赔偿金。

城厢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某将案涉车辆卖给陈先生,其作为出卖人,应当为购车人提供准确的车辆信息,以便其作出正确的判断,决定是否购买。车辆行驶里程数是反映车辆真实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决定交易价格及购车方购车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蔡某某长年从事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工作,具备二手车检验专业知识,其应当知晓案涉车辆真实状况。但其向陈先生出售时明示的车辆里程表数却远远低于实际行驶里程数,由此误导陈先生作出购买决策,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陈先生主张撤销双方订立的车辆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还购车款50000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行为。本案中,陈先生购买车辆的目的是跑网约车即从事经营活动,故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的消费者范畴。同时,陈先生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蔡某某专门或多次从事二手车销售活动,故蔡某某亦不属于经营者的范畴。现陈先生要求蔡某某支付三倍购车款的赔偿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后,陈先生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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