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周婉怡 通讯员 陈莉 林怡佳
食品包装标识是商家向消费者传递信息、进行承诺的重要载体。消费者在拆开包装之前,只能通过食品标签标识了解食品属性,因此它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但如果食品包装标识有问题,消费者该如何维权?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标注1992年生产的白茶 执行的却是2016年的标准
2023年7月30日,陈某向福清某茶叶店购买了一饼1992年老寿眉,价格为1500元,陈某支付货款1500元后,该茶叶店出具了一张收款收据。陈某所购茶饼为纸包装,包装纸正面印有“高山 老白茶 福鼎白茶”等字样,背面标注“名称:高山老白茶(茶饼),原料:福鼎大白茶,净含量:350g,产品执行标准号:GB/T 31751,保质期:在符合贮存条件下适宜长期保存,生产日期:1992年5月10日”等。陈某回到家仔细查看后发现,茶饼进行了预先定量包装,且其执行的是2016年2月1日实施的GB/T 31751-2015工艺标准。陈某认为该茶叶店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遂将茶叶店诉至法院,请求退一赔十。
生产者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经营者怠于审查也要赔偿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预包装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问题,案涉白茶标注的执行标准GB/T 31751于2016年2月1日实施,但其生产日期却标注为1992年5月10日,比该标准颁布实施早了24年,该行为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同时,案涉白茶包装上的标签没有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相关信息,本案中也未就案涉白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该茶叶店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
福清法院判决,福清某茶叶店退还原告陈某货款1500元并支付赔偿款1.5万元,陈某退还被告福清某茶叶店案涉“高山老白茶(茶饼)”1件。
法官提醒,如果生产者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经营者怠于履行审查义务,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