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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远光灯致事故 司机须担责

福清一女子因被晃眼摔伤,法院判决司机赔偿九千余元

N海都记者 周婉怡 通讯员 林灿萃 林怡佳

男子驾驶重型货车,会车时未及时切换近光灯,导致骑电动车的福清一女子摔伤。日前,福清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认定司机的行为存在过错,已构成侵权,按其责任份额应赔偿9408元。

案情 与电动车会车 大货司机仍开着远光灯

2021年3月5日晚,小华(化名)驾驶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经过一条没有中心线的村边路段时,正好45岁的村民小英(化名)骑着电动车从对向驶来。

会车时,小华未将远光灯换为近光灯,小英的眼睛受到远光灯刺激,导致她看不清路况,撞上路边停放的无号牌重型半挂车。小英撞伤后送医救治,经两个月的治疗,小英脑叶部分切除,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交警进行事故认定后,认为小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行为是引发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夜间会车时未使用近光灯的行为,是引发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之一。

而无号牌重型半挂车停放在道路上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且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以及挂车的车身反光标识模糊不完整,未能体现整体轮廓,在夜间时不起警示作用,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是引发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之一。小华与无号牌重型半挂车车主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

对受伤后果存在过错 司机构成侵权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调取的现场监控、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材料,确认小华经过事故现场在夜间会车时使用远光灯的行为是引发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之一,交警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书具有相应的证明力,可作为区分本案当事人过错程度的主要依据。

小华在本起事故中与无号牌重型半挂车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造成小英受伤的后果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因小华的驾驶证与事故车辆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车型准驾不符,保险公司仅承担交强险范围的赔偿,不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华按其责任份额承担15%的赔偿即9408元。

提醒 非接触的违规驾驶行为 也会被判担责

法官提醒:大多数交通事故认定的基础都是“接触”,故导致很多驾驶员认为比如违规鸣笛、违规使用远近光灯等非接触行为不会担责。本案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给广大驾驶员提了一个醒:即使非接触的违规驾驶行为,也会被判定担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滥用远光灯属于违法行为,由此而引发交通事故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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