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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骑进电梯 多次劝导无果

事发大儒世家朗园小区;物业称,已将情况通报业委会并报备社区

业主牵电动车进电梯

N海都记者 林雅璇 文/图

海都报近日报道了福州原厝路大儒世家花园四区地下停车场突发火灾,停放的十余辆电动车被烧毁(3月25日A03版《地下停车场着火 烧了十余辆电动车》)。近日,大儒世家朗园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熊先生通过智慧海都平台反映,仍有业主将电动车推进电梯,并停放在家中充电,他们多次上门劝导无果。有关部门表示,对于违规停放、违规充电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属地街镇或消防部门可依据《福建省消防条例》进行处罚。

物业:有上门劝导,但敲门无应答

熊先生说,3月25日晚,物业监控值班员通过电梯监控发现,朗园小区10号楼一位业主陈先生(化名)将电动车骑进电梯上楼。工作人员及时上门劝导,并告知陈先生电动车直充电存在的火灾安全隐患及电动车在电梯中发生火灾的严重性。

没想到,4月2日中午,监控值班员通过电梯监控又发现陈先生将电动车骑进电梯,再次上门劝导,但敲门始终未应答。随后,工作人员在下楼后碰到陈先生的家属,再次强调了电动车在家中充电的危害性。“家属虽口头表示会回家劝说整改,但我们说可以协助把车推下楼时,(对方)也并不理会。”熊先生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陈先生直接将电动车骑进电梯,到达5楼后驶出电梯。

熊先生推测,业主将车停放在家中充电可能是“图方便”。“由于10号楼楼下为架空层,并未设置智能充电桩,业主只能到其他楼栋的地库去充电。”2021年施行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表明,若是作为公共门厅设置的架空层,是明令禁止作为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场所。

劝导无果后,熊先生将情况通报业委会并报备社区。记者联系到国光社区工作人员曹先生,曹先生表示会先核实情况,随后又称“社区也没有执法权”。

律师:若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须担责

福州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违规停放、违规充电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属地街镇或消防部门可依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进行处罚。

记者查询到,《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消防安全负面清单及治理措施(试行)》表明,对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人,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先告知、后处罚”,首次出现违法行为的,对违规车辆实施搬离,并告知使用人违法行为及后果;拒不改正、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依照《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多次出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电动自行车,由消防、交警部门探索联合实施车辆号码牌标识管理,对红色标识车辆在四城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实施限行。

福建律师海都公益团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沈展昌律师认为,如发现电动车上楼入户充电的违法行为,物业有制止、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采取应急措施等义务。

如果电动自行车失火导致火灾事故,且物业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忽或未尽责,比如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对违规停放或充电行为进行制止,或制止未果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那么物业公司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面临行政、刑事处罚。

根据《民法典》,业主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业主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给其他业主造成了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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