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清远清城法院审理了一宗情夫死后“小三”用冷冻胚胎生子争遗产案件。
2021年1月,温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婚外情人泠某在2021年4月到某私营诊所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将此前在该诊所冷冻的胚胎移植至其体内,于12月16日生育了男婴小温。泠某自述,移植的胚胎是温某生前与其一同到某私营诊所进行取精、取卵,并培育冷冻的。
泠某就此起诉温某妻子及儿子,要求让男婴继承温某的身故保险金、房产、公司股权等遗产份额。
清城法院审理认为,泠某在温某死亡后未经温某合法的妻儿同意,私自进行人工授精或胚胎移植,其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泠某所做的胚胎移植手术在温某生前经过了其同意,亦不能证明胚胎移植的精子来源于温某,其主张让男婴继承温某遗产于法无据,因此判决驳回相关诉讼请求。
记者搜索发现,在2019年,广州白云法院也审理过一起涉及冷冻胚胎的继承纠纷案件。该案件中,丈夫因病离世,妻子欲为两枚胚胎保留遗产继承份额,但遭到公公婆婆的反对。法官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决定争取以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纷争,法官向案件中的妻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胚胎与胎儿在法律地位上并不相同,法律规定为胎儿保留遗产预留份额,但并不表示可以为胚胎预留遗产份额。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男方父母同意配合女方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并对遗产分配达成一致的意见。
事实上,除了继承权之外,2023年4月,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抚养费索赔案,这起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提起索赔请求的是只有1岁半的幼儿小壮壮(化名),在他爸爸去世时,他还只是一个冷冻的“胚胎”。2023年4月18日,合议庭综合全案调查后对本案做出宣判,认为受精胚胎移植具有合法性,小壮壮与胚胎精子提供者志勇具有父子关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出生的子女利益受损,应给予全力救济,准予小壮壮享有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法律精神,最终支持了小壮壮的诉讼请求,判决涉案侵权公司赔偿小壮壮生活费共计15万余元。
说法
对于“冷冻胚胎”的相关问题,记者咨询了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沁涓。
焦点一 “冷冻胚胎”是否有继承权?
刘凯认为,从目前施行的《民法典》来说,法律规定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仅从法律条文上来说,胚胎是不享有继承权的。
但是,胚胎具有生命的潜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以人为本,以及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法律精神,如胚胎移植具有合法性,且出生之后是一个活体,那么胚胎就享有与自然受孕出生的胎儿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冯沁涓表示,存在于母体之内的胎儿拥有继承权,但是尚处于冷冻状态的胚胎,是否能被视为先行法律规定中的胎儿,在我国的立法中尚为空白。根据现有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的讨论观点,认为冷冻胚胎具有生命的潜力,是介于任何物之间的一种过渡的生命存在,部分涉及胚胎继承权的案例中,有支持胚胎继承遗产份额的案例,具体实现参考有关胎儿继承权的规定。
焦点二
一些案例报道中,为何有的为胚胎保留继承份额,有的不行?
刘凯表示,从法院披露的信息来看,泠某在温某死亡后未经过其合法妻子和儿子的同意,私自进行了胚胎移植。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于遗产的继承权,法院认为泠某无法证明胚胎移植手术是在温某生前得到同意的,也无法证明胚胎移植的精子来源于温某,因此其要求让男婴继承温某的遗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总的来说,法院判决驳回泠某的诉讼请求主要是基于公序良俗原则和证据方面的考量,以保障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秩序。
冯沁涓表示,2019年广州白云区的案例,为冷冻胚胎保留遗产份额,实为不违背公序良俗情况下双方基于意思自治,参考有关胎儿继承权规定而达成的协议。
焦点三
除继承权外,胚胎是否享有其他权利?
刘凯表示,除了继承权,胚胎在法律上可能还涉及其他权利,例如生命权、健康权等。这些权利的获得,取决于该胚胎是否出生之后是一个健康的人。
随着社会伦理观念的变化和生殖技术的进步,对胚胎的权利保护也在不断演变。一些法院可能会更倾向于保护胚胎的权利,这种认定可能基于对生命尊严和人权的保护,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伦理标准的变化。
冯沁涓表示,参考《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特殊情况下,可将胎儿享有的权利包括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延展至胚胎。
(综合潇湘晨报、广州日报、清远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