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唐明亮)为加强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防范房地产开发资金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日前,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监管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市城乡建设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账户信息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并依法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同时,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应全部进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监管协议约定每月定期、据实向市城乡建设局、监管银行提供监管账户对应房源销售进度与销售资金进入明细,监管银行要严格按照预售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定期与市城乡建设局进行对账,若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收取的预售资金进入非监管账户问题的,应当停止拨付,并立即告知市城乡建设局,市城乡建设局要及时作出处理。
新建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下简称“监管额度”)原则上不高于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1倍。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包括本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施工进度款以及保证工程按时交付所必须的相关支出。在该商品房项目完成不动产产权首次登记前,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
《办法》还明确,对于存在停工烂尾风险的项目,市城乡建设局应对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实施全额封闭管理,保障账户资金安全,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监管银行应当积极予以配合。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有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使用非监管账户收取购房款的、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提供虚假资料或通过关联企业套取监管账户资金的、其他违反办法或监管协议的行为,由市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立案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