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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现重大安全隐患 该如何处置?

我省出台细则,坚持“政府指导、属地管理、主体负责、分类处置”原则,下月正式施行

N海都记者

唐明亮

为规范我省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处置工作,日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福建省重大安全隐患房屋有效处置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坚持“政府指导、属地管理、主体负责、分类处置”的原则,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细则》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不得用作经营用途

《细则》明确,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包括地基基础明显不均匀沉降;承重构件存在明显损伤、裂缝或变形,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结构已损坏,存在倒塌风险;屋架(屋面)或围护系统存在倒塌或脱落风险;房屋场地有滑动迹象或其他地质灾害风险等具体情形。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即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要按照规划用途、设计要求和房屋性质合理使用、装修房屋;对房屋定期开展自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承担房屋安全鉴定费用;协助、配合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应急处置。

同时,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使用人应当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安全使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房屋所有权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鉴定为D级危房的

应立即停用并疏散人员

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县(市、区)住建部门及属地将如何分工,又将如何进行分类处置?《细则》提出,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协调推动乡镇、街道履行职责,对辖区内房屋安全隐患进行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并做好信息记录和存档。同时,组织属地乡镇(街道)通过购买技术服务等方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鉴定等相关专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

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结论分为暂无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经排查判定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经危险性鉴定等级为D级、安全性鉴定等级为Dsu(四)级、可靠性鉴定等级为Ⅳ(四)级的,应当立即停用并疏散人员,采取硬质围挡、增设警示标志,封闭处置排险。

经排查判定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已采取安全管控措施后,房屋如需继续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若房屋所有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属地乡镇(街道)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事后向房屋所有权人追偿鉴定费用。房屋安全鉴定期间不得停止已经采取的安全管控措施。

《细则》还明确,对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实施维修加固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达10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维修加固施工完成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出具维修加固合格意见或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复核。对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实施拆除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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