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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诱导”女子打赏45万 丈夫要求返还 能否要回?

随着网络直播兴起,打着“感情牌”的打赏乱象时有发生,一些粉丝沉溺其中持续打赏,不仅损失钱财诱发家庭矛盾,也有违社会公序良俗。

掺杂着“感情”的打赏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性,是赠与还是消费?已婚人士被诱导巨额打赏,配偶一方能否要求返还?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成年人直播打赏返还纠纷。

杨某与妻子高某共同经营着一家餐馆,闲暇之余,高某逐渐迷上了手机直播,在直播间结识了小自己12岁的“00后”主播孙某,并从最初在直播间与孙某线上互动发展到线下约会。其间,孙某以各种话术表达对高某的爱意,并诱导其在直播间疯狂刷礼物、打赏。

“保时捷以上你点点”“520红包”“竭尽全力去守护你包容你逗你开心”……从孙某与高某的聊天记录截图中可以看出,里面充斥着大量超出正常主播与粉丝之间关系的引诱打赏及交流对话。

高某使用其在直播平台注册的两个账号,9个月内共向孙某发送虚拟道具18293次。据统计,高某先后在孙某直播间打赏使用虚拟道具币数9176775个,其中孙某个人获得直播收益折合人民币45万余元。杨某发现异常后,以高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主播孙某返还全部收益45万余元。

说法

直播打赏是赠与还是消费?

庭审中,双方就打赏的性质问题产生了分歧。

杨某表示,高某与主播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两人已超出正常的朋友关系以及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关系,两者在微信上的沟通内容足以印证双方之间纠缠不清的“男女关系”。高某与孙某由主播和粉丝的关系,逐渐发展成所谓“恋人”关系后,两者性质发生了变化。高某疯狂为孙某刷礼物,与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的赠与本质相同,且双方所谓恋情是不正当的,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系不正当行为,故杨某请求法院确认高某对孙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孙某应返还高某打赏金额中所得收益45万余元。

主播孙某辩称,他认可高某发送虚拟道具使其获得收益45万余元,但他认为主播与粉丝之间的互动行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高某向直播平台充值打赏的行为属于支付网络服务合同的对价,本质上是娱乐消费行为,并非赠与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的直播打赏虽属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行为,但其线下与孙某见面并以恋人身份进行交往,突破了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关系,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向孙某打赏的数额已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同时,孙某明知高某婚姻状况为已婚的情况下,还以恋人身份与其进行交往,并引导其进行打赏,也存在一定过错。现杨某作为夫妻另一方以高某违背公序良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确认打赏无效,并请求孙某返还财产,酌情予以部分支持。

天津三中院判决孙某十日内将其所得收益的一半22万余元返还杨某。

画外音

法官表示,虽然打赏刷礼物可以带来一定的快感和满足感,但不能过度追求而忽视了生活中的其他重要方面。同时要注意自己的经济能力和消费习惯,不要因为追求打赏而影响到自己的生活质量和财务状况以及家庭和睦。(央视网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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