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梁展豪 通讯员 陈晓燕 林孟斯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原配给第三者买车、买房,慷慨宠溺地给第三者刷卡转账……原配除了咬碎牙齿往肚子里咽外,难道就没有正当合法的维权手段吗?近日,平潭法院就执结这样一起案件,原配通过向法院起诉,追回丈夫赠与第三者的财产,让第三者竹篮打水一场空。
婚外情引发钱财纷争 法院判决返还赠与财物
张某与林某结婚七年,育有一子,本是一对让人羡慕的幸福夫妻。可惜好景不长,林某在工作接触中认识了王某,两人相识不久,便发生婚外情。相处期间,林某隐瞒妻子张某,多次向王某转账,还为王某购买金镯子、金项链等黄金饰品。张某知道后,一气之下将丈夫林某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赠与的钱款及黄金饰品。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王某返还张某黄金饰品及相应钱款。
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的微信、支付宝等网上支付账号及银行卡,并向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督促其主动履行。由于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被执行人抵触情绪较大,案件迟迟未有进展。执行法官与法庭一审法官背靠背开展调解,并多次联系王某,告知其拒不履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和不良影响,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返还钱款和黄金饰品,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
违背了公序良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故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平等处分原则,且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赠与行为应无效,受赠人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