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经调查、取证,查实下列当事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相关法律,拟对下列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因无法向下列当事人直接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当事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违章处理中心(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7号二层)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当事人可以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