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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被收养十六年 为何被判无合法继承权?

在贵州贵阳,有这样一起令人深思的案例,孤儿李甲(化名)被收养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了16年。然而,法院却判决他不享有合法继承权。

这一结果公布后,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

李甲出生于贵阳一农村,8岁时生父病逝,10岁时生母病逝,生母在病逝前多次找到居委会,请求政府出面为他找一个领养人家。

2005年,生母病逝一个月后,在当地街道、民政部门和媒体的帮助下,10岁男孩被七旬退休职工李某夫妇收养,并改名为李甲,双方以爷孙相称。

李某夫妇为李甲转户口办理了户籍登记,但一直没在民政部门完成领养登记。

2021年2月和9月,李某夫妇相继离世,李甲一直住在老两口留下的房子里。

2022年6月某天,李某夫妇的女儿李乙(化名)突然来家中要求李甲搬离,被李甲拒绝后,2023年3月李乙又通过律师事务所发送律师函,要求李甲搬离。

李甲认为,自己是被收养的,与爷爷奶奶相伴多年直至两人离世,理应获得一部分遗产。

在咨询律师后,李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李某夫妇名下房屋及银行存款、抚恤金等。

然而,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认为,李甲不享有合法继承权。

说法

收养关系未得到法律确认

无法享有合法继承权

孤儿李甲被收养16年,为何法院判决他没有合法继承权?

北京中银(临沂)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月丽律师表示,首先要明确收养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从1994年修订的收养法到现在的民法典,我国法律都明确规定,合法的收养关系需要办理严格的登记手续,以确保收养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若未进行登记,即便实际共同生活了16年,从法律层面来看,可能也无法被认定为有效的收养关系。

本案中,虽然李某夫妇已为李甲办理户籍登记,但其收养关系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

其次,继承权的赋予往往基于明确合法的亲属关系。在本案中,由于收养关系未得到法律上的正式确认,同时,根据民法典遗产继承顺序之规定,法院认为李甲在法律上无法享有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

那么,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了16年,李甲能以扶养人身份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部分遗产吗?

胡月丽律师表示,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者遗赠协议,即便收养关系不成立,李甲也可依据遗嘱或遗赠协议获得相应的财产继承权。

此外,在法律层面上,如果能够证明李甲确与被继承人李某夫妇相互陪伴、共同生活居住并实际对两名被继承人进行过照顾和赡养,根据民法典“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规定,李甲有权利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适当的遗产。

因此,李甲可以用非继承人的身份,另行提起诉讼主张适当分得相应遗产。

画外音

按法律程序收养

也是对孩子的未来负责

法院的判决结果并非对李甲与收养家庭之间多年情感的否定,而是对法律程序和规范的坚守。收养行为不仅是一种爱心的表达,更是一项涉及法律责任和权益的严肃行为。对于有意收养孩子的家庭来说,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收养手续,切不可心存侥幸或疏忽大意。这不仅是对自身权益的保障,更是对孩子的未来负责。(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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