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北京青年报
炎炎夏日遇上暑假,避暑游迎来热潮,而在高温避暑游中,又有几类常见的旅游纠纷,在提示旅游服务经营者提升安全保障水平、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的同时,也提醒广大游客增强安全意识,防范旅游风险。
六旬老人漂流受伤 旅行社和景区何责?
北京的岳女士报名参加旅游团,旅行社为她购买了某景区套票,包含玻璃吊桥、高山峡谷漂流等游玩项目。
岳女士在景区工作人员安排下,坐上漂流橡皮筏,漂流中摔在流水槽里的石头台阶上。送医后,诊断为腰锥体压缩性骨折,后鉴定为九级伤残。
岳女士将旅行社和景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08245元。
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线路的策划者和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应进行全面安全提示,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尽到告知、警示义务,不应为游客安排与年龄、身体条件不相符的旅游项目。
高山峡谷漂流属于户外水上竞技运动,对参加者有条件限制。旅行社明知岳女士年龄已超60岁,仍安排此项目,也未对漂流的限制条件尽到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景区虽提交鉴定报告证明漂流设施良好,也设置了醒目的警示标识,但在岳女士受伤后未及时救助,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岳女士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损失共计400410元,景区在旅行社赔偿责任范围内负10%补充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旅游活动组织者应为游客提供符合其年龄、身体状况的旅游项目,对高风险项目予以特别提示。旅游项目经营者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旅游设施,配备具有专业技能的服务人员,发生事故时要采取及时有效的救治措施。
游客自身也要增强安全意识,根据年龄、身体条件等自身实际状况选择合适的项目。
下山时脚踩空摔伤 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孔某到某风景区爬山游玩。下山时,在行经一陡坡时踩空摔伤。此处台阶高度15厘米左右,连接着两级较长的平台,两级平台使用的石料相同,花纹一致,肉眼区别度不高。
孔某认为,景区山路设计不合理且没有警示标识,是导致摔伤的主要原因。孔某将景区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景点经营者应提供安全的旅游环境,设置区域界限标识、服务设施标识和游览导向标识;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景区的安全警示标识缺失,是造成孔某受伤的原因之一。
此外,孔某自身患有陈旧性骨折,刚于两个月前进行内固定物取出手术,进入需爬山的景区游玩时,更应提高自身注意程度。根据录像显示,孔某行至此处时,正看向别处,未留意脚下台阶导致踏空摔倒,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责任大小,判令景区赔偿孔某5000元。
【法官说法】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在公共场所受伤,公共场所管理者确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判断义务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根据个案情况综合考虑危险程度大小、义务人预防、控制损害的能力、义务人是否取得收益等因素。
景区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和经营者,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景区在设置台阶或步道时,应严格遵循科学、合理原则,以防因设计不合理导致游客踩空或扭伤,在危险地方应作出明显的警示标识引起游客注意。
游客是自身生命安全第一责任人,进入地形复杂或地势险峻的景区游玩时,应提高安全意识,注意脚下安全,以防踩空、跌落等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