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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未成年人 教唆年幼同伴盗窃

在平潭某超市盗得价值3万余元香烟;法院认定,两人均已构成盗窃罪

N海都记者 梁展豪 通讯员 施静怡

平潭两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利用更年幼的同伴作为“工具”,盗窃一超市500元现金及价值3.4万余元香烟。他们心存侥幸,以为凭年龄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近日,平潭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两人均已构成盗窃罪,同伴因未满14周岁,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仍然需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能需要接受社会教育等措施。

教唆年幼同伴

称“未满14周岁不用担责”

小哲、小杰属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前几年由于犯罪时未满16周岁,并未受到刑事处罚。久而久之他们就起了歪心思:“万一被抓住也不会被判刑,最多行政拘留几天。”于是,小哲、小杰年满16周岁后,便想到可以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教唆年仅13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2023年11月,小哲、小杰准备“重操旧业”,计划实施盗窃。小哲在快手APP上找到13岁的小雨。“被发现了会不会要坐牢啊?”小雨有些胆怯。小杰解释道:“没关系,我之前没满16周岁都没有判刑,你才不满14周岁,放心,以你的年龄即使被抓住也不会坐牢。”小哲也附和道:“我看过《刑法》,未满14周岁的人不用承担责任。”在小哲、小杰的“劝导”下,小雨同意加入盗窃计划。

3人对盗窃进行分工,小雨负责实施盗窃,小哲负责准备作案工具,小杰将个人电话卡提供给小雨使用,并在作案后与小哲共同将盗窃到的物品转移到某民宿并销赃。经过事前分工准备,小雨在平潭县海坛街道某超市盗窃现金500元左右以及若干香烟。经过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被盗香烟价值34204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哲、小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704元,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最终,小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小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小雨也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官说法

1.小雨负责实施盗窃,为何小哲、小杰也要受到刑事处罚?

本案中,虽然是小雨实施了具体的盗窃行为,但小哲和小杰作为共同犯罪的参与者,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本案中三人对盗窃进行分工,小雨负责实施盗窃,小哲负责准备作案工具,小杰将个人电话卡提供给小雨使用,并在作案后与小哲共同将盗窃到的物品转移到民宿并销赃。小哲、小杰的行为为盗窃犯罪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形成共同犯罪。因此,小哲、小杰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2.小哲所谓“未满14周岁不用担责”是真是假?

小哲的说法是错误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为所欲为,不受到任何法律的约束。在本案中,小雨虽然未满14周岁,但他在小哲和小杰的教唆下实施了盗窃行为,并造成了实际损害。因此,小雨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仍然需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能需要接受社会教育等措施,以纠正其错误的行为,防止其再次犯罪。

法官提醒

刑法对于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孩子有给予一些特殊保护,但有时这类知识却被心怀侥幸的未成年人当做“护身符”。小哲等人不明白的是,虽然他们曾经因为年龄原因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不代表他们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等待他们的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以及民事赔偿等责任。未成年人不能因年龄而无视法律,未成年不是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同时,作为未成年人的家长,在孩子成长的道路上要主动和孩子沟通,了解孩子的诉求,在生活中给孩子灌输正确的法律知识,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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