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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司机乘客均担责 保险公司该怎么赔?

在一起路边车辆“开门杀”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中,司机和开门乘客被认定构成共同侵权,并划定了责任比例,双方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就乘客那部分责任进行赔偿呢?日前,江苏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伤者的全部损失均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共计赔偿19万余元。同时,保险公司有权按责任比例向乘客追偿。

2023年1月的一天,王某驾驶轿车在启东市某路口停车,后排乘客张某开左后门下车时,未注意观察后方来车,与正常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肖某发生碰撞,导致肖某摔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违规停车且对乘客开门下车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张某开门时疏于观察、妨害他人通行,王某和张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肖某无责任。

事后,肖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认定肖某多处骨折,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鉴定机构还对肖某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评定。

肖某将王某、张某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启东法院,请求判决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赔偿19万元后

有权按比例向乘客追偿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依法有权主张赔偿。

本案中,王某违规停车和张某不当开门构成共同侵权,双方应对肖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作为驾驶员对车内乘坐人员具有安全监督管理和提示义务,且其在车辆行驶和停放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应高于乘坐人员,对行人负有特别注意义务。张某作为乘客且年龄已70余岁,所负的注意义务应低于30余岁的驾驶员王某。

因此,法院认定驾驶员王某承担70%责任,乘客张某承担30%责任。法院认定,因王某和张某构成共同侵权且均有责任,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赔偿肖某各项损失19万余元。保险公司在赔偿损失后,有权按照相应比例向张某追偿。(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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