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梁展豪)
3日,记者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经充分调研并结合福建省实际,福建省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印发。
据了解,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19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登记类别、使用标准、法律文书送达、自主申报承诺制、形式审查、监督管理等内容。
首先,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拓展了便利化措施。提出了“集群注册”、跨县(市、区)“一照多址”等便利化措施,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有效提高了市场主体登记的便利度,大幅降低投资创业成本。
其次,简化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免于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租赁(借用)协议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真实性及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更加强化申请人的主体责任。
再次,明确了禁止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明确规定申请人不得将违法建筑、危险房屋、未依法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等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最后,规范了部门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文物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各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工作合力。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