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社会 上一版 下一版  
下一篇

房子刚卖得知要拆迁,能反悔吗?

福州市鼓楼区法院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N海都记者 林雅璇 通讯员 陈佳

房屋出售后得知政府将颁布征收公告,卖家顿时觉得卖亏了想反悔,拒绝办理过户登记并交付房屋,买方权益该如何保障?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得知刚卖的房子要拆迁

卖家迟迟不办过户手续

2023年3月,林某通过中介公司找到陈某正在出售的一套房屋,并通过中介居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林某按照合同约定将购房保证金20万元交付至交易服务方指定的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账户。当林某要求陈某尽快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后续钱款的时候,陈某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托,想要延长付款与过户的时间。

原来,陈某得知近期政府有极大可能要发布征收公告,刚刚卖掉的房屋正好处于征收范围之内,因此有意拖延。林某多次要求陈某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果,起诉至鼓楼法院,希望以法律手段寻求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鼓楼区法院法官在审查本案的过程中,与房主进行多次沟通。房主以为只是签订买卖合同,但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就不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迟迟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找到矛盾点后,法官向陈某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调解,林某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陈某按照约定支付林某相应的违约金。至此,双方矛盾得以顺利解决。

说法

签订合同后房子拆迁

不属情势变更适用范围

那么,在售卖房屋后得知政策变更,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主张解除合同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房屋在签订买卖合同后才被纳入拆迁范围,虽在一定程度上无法预见,但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不属于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卖方单方以此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买卖双方应该按照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来履行,如果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效力待定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等情形,那么买卖双方中任意一方均不能随意反悔,否则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不等于不用承担责任。卖方签订购房合同后即应该承担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享有获得房屋价款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主动配合买方做好房屋过户以及交付手续。建议在购房或卖房前对房屋相关政策进行充分的了解,并在购房合同中对此类风险的处理进行提前约定。

版权所有 ©2023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