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邀约喝酒,酒友喝醉了,同饮人未安全送达出事了,要担责吗?家里空调坏了,通过小程序预约师傅上门维修,不巧的是维修工摔伤了,业主要承担责任吗?私家车加入网约车阵营,出了安全事故,商业险部分,保险公司要赔吗?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在生活中,你也可能碰到,那就一起来看看法官是如何判决的。
未安全护送醉酒人
发生事故需担责吗?
酒桌上贪杯,可能导致悲剧发生。如果醉酒者已失去意识,无法支配自身行为,酒友却未将其送至医院或家中,一旦发生事故,酒友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
法院判决
同饮人承担5%的合理损失
2023年4月14日晚,王某约姜某共同饮酒,后姜某被送往北京石景山医院急救,于2023年4月26日死亡,死亡原因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心跳呼吸骤停、窒息、酒精中毒。死者姜某之母许老太、之子姜小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按照3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547233.22元。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注意与帮扶义务。王某在民警到达现场后未及时主动提供其了解的姜某个人情况,而称“不认识”,导致民警耗时十余分钟查证姜某的个人信息。第二,王某在姜某倒地数分钟后未对其异常状态引起合理注意,始终未拨打120等急救电话,致使姜某延误了救治时机。王某违反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对姜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三,饮酒者自身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同饮人一般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对姜某的合理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92532元。
法官说法
同饮人应对醉酒者
承担安全保障责任
共同饮酒人是否需要对饮酒者的事故负责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基于“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同饮人对醉酒者负有提醒、劝阻的义务,并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判断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通常有两个考量因素:一是在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度劝酒的行为;二是在饮酒后是否对过量饮酒的人进行了必要且合理的照顾义务。
法官提醒,需要承担责任的典型情形有这些: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加强注意义务,对身体出现异常情况的同饮人积极采取救助和帮扶措施,防止发生难以挽回的损害后果。
(北京青年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劳务合同和承揽合同
对应责任有何不同?
空调维修工在作业过程中,意外坠落受伤,牵出多种法律关系:承揽关系、雇佣关系等,涉事各方就损害赔偿发生争议,责任到底由谁承担?
法院判决
业主无需担责,维修工承担50%责任
2021年7月2日,王某通过某小程序“空调维修快修”下单空调维修服务,服务商北京某科技公司接单后将该维修订单转给石某,石某联系李某上门维修,维修费用由石某结算。维修过程中李某脚踩的屋外侧面水泥板碎裂,导致李某失去重心从8楼掉下,安全绳被扯断,李某受伤。
李某将石某、北京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损失共计10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提供服务的维修师傅李某是承揽人。但是,王某在网上下单空调维修服务,其合同相对方为北京某科技公司,李某并非王某选任或指定,而是石某和北京某科技公司安排,李某在安装现场作业时,业主王某并不存在相关过错,因此,王某无需就本次事故承担责任。李某作为承揽人,在维修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其自身摔伤,应承担相应责任。石某和北京某科技公司选任不具备维修空调资质的李某,存在选任过失,对李某损害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50%的责任,石某承担此次事故25%的责任,北京某科技公司承担此次事故25%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石某、北京某科技公司分别赔偿李某16万余元。现二审已生效。
法官说法
承揽合同中定做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实践中,大家很容易混淆劳务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但是两种合同对应的法律责任完全不同。
劳务合同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做人之间没有用工或劳务关系,承揽人主要依靠自己的技术和专业技能独立完成承揽工作,不受定做人的支配,承揽合同中定做人购买的是劳动成果,对劳动过程及承揽人的安全并不负责,因此,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做人在定做过程中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北京青年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私家车当网约车出事故,商业险可拒赔吗?
李先生驾驶小轿车与王先生驾驶的出租车发生追尾,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交管部门认定李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先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将车辆送至维修厂维修,李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先生车辆维修费2000元。后王先生将李先生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拖车费、车辆承包金及误工损失。
法院判决
肇事车辆是网约车,但未告知应担责
王先生诉称,李先生对涉案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李先生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共同赔偿其上述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以及肇事车辆网约车营运记录证明李先生擅自改变车辆用途,未通知保险公司长期将所驾车辆用作营运车辆,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依法认定保险公司对王先生的拖车费、车辆承包金及误工损失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先生赔偿王先生拖车费1290元、车辆承包金2415元及误工损失2333.3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车主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车辆用途
本案中李先生未通知保险公司擅自改变自用车辆用作营运车辆,所驾车辆里程数远超自用车辆标准,且打车平台显示其营运月收入超过一万元也足以表明其使用频率显著提高,事故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因李先生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合同未变更,保费亦未增加,此时事故危险程度和保费之间的对价平衡被打破,若仍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赔付对其明显不公,故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商业险,由侵权人直接向其赔付。
综上,车主在投保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使用用途,在改变车辆用途时亦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便于保险公司根据变更情况重新评估风险和保险费率,避免因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导致无法获得保险赔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北京青年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