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毛朝青
通讯员 林星 林怡佳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当极端恶劣天气发生时,虽然气象等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提示采取相关预防措施,灾害还是防不胜防。因灾情造成人伤物损时,该由谁来担责呢?日前,福清法院审结一起因台风来袭车库“泡汤”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车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2023年9月,因持续特大暴雨致洪水涌入福清某小区地下停车库,车库被淹没。而何某的车辆在该小区物业公司指定的车位停放,车辆泡水受损。因多番协商不下,何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庭审中,何某诉称:“自己与某物业公司存在有偿停车收费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公司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负有采取必要合理的排险、抢险和事后补救措施的义务。物业公司明知台风将带来强降雨,却没有提前防范强降雨可能引发的灾害。物业公司未从严从实从细做好应尽的防御工作,在洪水来临前未在车库入口处提前准备充足的防洪挡板和沙袋,未尽到必要的注意和及时通知等管理义务,导致洪水从各个入口进入车库,造成车辆泡水受损的严重事故。综上,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相关管理义务,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物业公司则辩称:“极端天气引发的灾害,属于不可抗力。短时突发极强降水引发洪水冲进小区,淹没地下车库,事发紧急突然,来势凶猛迅速,非人力可以避免,并且在当天已调动所有人员投入排险和抢险,堆放四至五层沙袋进行排险,已尽到作为服务企业应尽的谨慎管理和服务义务,因此不应对何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地下停车场管理者,其对停车场的安全及正常使用负有管理义务。某物业公司自述案涉地下停车场共约500个车位,在突发状态下无法及时通知到位,对此某物业公司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某物业公司未履行好管理职责,未尽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未及时通知何某移车,导致地面雨水倒灌进案涉地下停车场,造成何某车辆损失,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何某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当天天气极端的情况下,亦未采取任何措施预防损害发生、未将车辆挪至安全地带,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某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并且,考虑到台风带来降雨的强度和破坏力远超预期,具有不可预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亦可以适当减轻某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情况,从权利义务对等及公平合理的角度考量,酌定某物业公司对何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某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何某车辆损失及车内物品损失共计4193.45元。
法官提醒:物业公司作为提供服务方,在应对暴雨等极端天气时,应当进行广泛预警,采取预防措施,如对地下车库抽水系统及时检修维护,在地下车库附近储存必备的防洪物资,在微信业主群发布信息,动员业主挪车等,尽最大努力降低或者避免损失。作为车主,也应有财产保护意识,比如关注天气预报、购买相应保险、及时转移车辆等,避免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