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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倒卖香烟 2人无证经营被起诉

N海都记者 梁展豪 通讯员 陈淑惠 陈晓霞

“黄鹤楼”“好猫”“芙蓉王”,说是内部渠道,价格优惠,你敢买吗?大家都知道销售假冒伪劣香烟属于违法犯罪,殊不知私下无证贩卖真品卷烟、“串货”同样也会触犯法律红线!近日,平潭检察院依法对张某、吴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提起公诉。

案例:被注销烟草零售许可仍往返两地进货

“停下!请打开车后备厢接受检查!”2024年1月30日凌晨,正在卸货的张某被平潭烟草专卖局查获。

2019年,张某在平潭经营一家烟酒专卖商店,还和店里的销售人员吴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随之而来的生活开销也大了,由于烟草局给张某的配额有限,想要赚快钱的张某开始寻思着从其他地方倒烟来卖。由于“串货”,张某一年内被烟草局下发了两次行政处罚书。2023年5月,平潭烟草专卖局依法注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然而,张某仍不死心。据吴某交代:“我男朋友觉得烟酒行业他比较熟悉,也有钱赚,所以陆陆续续从漳州收购一些烟回平潭来卖。收购时,一家烟酒店有时能收到一两条,多的可以买到五六条。”2023年至2024年期间,张某仍然多次与吴某共同驾车往返平潭与漳州,向当地的烟草零售便利店、商铺收购香烟到平潭销售。截至查获当日,张某已出售卷烟金额达32.5万余元,所查获未出售的卷烟价值11.3万余元。

检察院: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平潭检察院经审查认为,2023年至2024年,张某在被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从市场上购入卷烟并出售。吴某在明知张某无许可证销售烟草的情况下,仍在张某销售烟草过程中提供送货、收款、运输帮助。张某、吴某扰乱市场秩序,销售烟草金额达43.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烟草制品属于国家管控的专卖专营商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存储、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作为经销商应该规范商品进货渠道,诚信为本,守法经营;作为消费者也要擦亮双眼,提高识假辨假能力,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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