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MA08版:故事绘 上一版   

海都故事绘

找到新工作 还“舍不得”失业金?

失业保险金无疑为那些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的人提供了一份保障。它不仅是一种经济援助,更是社会对每位成员的温暖关怀。然而,现实中却有人在找到新工作后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2021年初,广西钦州市的龚某在贵港市一家人力资源公司重新找到了工作,本应是生活的新起点,但他却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决定,在重新就业的同时,继续在钦州市钦北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失业金总计4887元。

面对这一违规行为,钦州市钦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经核实,于2023年11月28日将一纸《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龚某手中,明确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

2024年1月3日,鉴于龚某没有纠正自己的错误,人社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龚某退还全部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4887元,并对其处以500元的行政罚款。

对此,龚某却选择沉默,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退还失业保险待遇。2024年5月31日,人社局向龚某发出催告通知书,龚某签收后依然选择了无视。

于是,人社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执行龚某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4887元和对其作出的行政罚款500元及加处罚款500元。

庭审过程

构成违规多领社会保险待遇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龚某在2021年1月至4月重新就业期间,同时在钦北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一行为属于重新就业参保,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然而,龚某未按要求停止领取,构成违规多领社会保险待遇。

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龚某需退还的2021年1月至4月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4887元。准予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龚某作出的行政罚款500元、加处罚款500元,合计1000元。

说法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严重的可追究刑责

失业保险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旨在为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者提供基本生活费用,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失业人员一旦重新就业,有义务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丈夫代提辞职同事帮走流程,

算不算主动离职?

2012年8月,湖南湘乡市的谭某入职湘乡市某公司。2023年底,谭某的丈夫与公司管理人员周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谭某的丈夫提出要谭某辞职。

因谭某和同事丁某同为计划财务部员工,两人共用一个OA账号,周某要求谭某使用该OA账号走离职流程,同事丁某操作OA系统填写了离职申请后,谭某在OA系统中最后点击提交。

几天后,公司向谭某发送《关于办理离职手续的函》,并告知其主动申请的离职流程已经完成审批,谭某当即短信回复辞职并非自身意愿,而是公司要求,并拒绝交接工作。

随后谭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谭某经济补偿金4.1万元。公司认为,谭某属于主动辞职,不应该补偿,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说法

丈夫不能代表妻子

进行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争议焦点为谭某从公司离职是用工单位、员工双方协调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还是谭某单方主动辞职。

法院查明,谭某的丈夫与公司管理人员发生争吵后,公司提出让谭某走离职流程,并无证据可以证实谭某主动要求离职,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谭某在此次争吵之前提出过离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使谭某的丈夫提出让谭某离职,但是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丈夫不能代表谭某进行意思表示。谭某在收到某公司的办理离职手续通知后,拒绝进行工作交接,否认自身主动辞职行为,证实离职申请并非其本人主动行为及真实意愿。事实表明,实际是公司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非谭某主动提出离职申请。

对于谭某点击提交OA离职申请的行为,实际上是谭某对公司提出离职要求的同意与确认。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谭某经济补偿金4.1万元。

只上了一天班,却要索赔3600元?

广东省珠海市的小陈到一家餐饮食堂公司应聘“饭堂厨工”,双方口头约定工作时间为“早八晚六”,中午有两小时的休息时间,工资每月3600元。第一天的工作临近尾声,后厨主管便告知小陈,“明天不用来了”,并与小陈结算了一天的工钱。

小陈认为,公司开除自己的理由是自己上午活没干完、碗筷没洗就下班,但主管明明还安排了打扫卫生等其他工作,自己也按照主管安排将工作做完。上班期间公司没有提出不满意之处,也没有告知必须做完才能下班,餐饮食堂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故辞退,是违法解除。小陈就此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向香洲法院起诉,要求餐饮食堂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00元。

餐饮食堂公司则称小陈来应聘时,负责应聘的后厨主管已经明确告知试用期3天,3天后才考虑正式录用,试用期间有工资,工作内容包括“洗碗”“搞卫生”等。小陈上了一天班,后厨主管认为,小陈当天上午活没干完、碗筷没洗就下班,不适合在饭堂工作。由于小陈不符合岗位工作要求,试用期不通过,因此公司按照约定给小陈发了一天的工资。

对此,小陈自己提交的电话录音、视频等也能证明,而且小陈在半年时间里,已经对包括自家在内周边10多家小店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束又起诉,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周边商家的经营。

庭审过程

半年竟提出11宗劳动仲裁

法院审理认为,小陈提供的相关证据中,多为录音、录像、照片,明显可以看出其从应聘开始就有目的地收集相关证据,并不符合一般劳动者的行为习惯。经向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查,小陈在半年时间里,针对不同用人单位,先后提出共计11宗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诉求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每家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大致是1至2天,最长不超过7天,均形成多份录音录像,说明其并没有与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

从双方的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来看,餐饮食堂公司招的是饭堂厨工,已告知厨工的工作内容、试用期限,并根据小陈试用期第一天的工作表现,认为其不符合岗位工作要求,试用期不通过,支付相应报酬,不足以证实单位是违法解聘。香洲法院最终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小陈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说法

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

均应秉持诚信原则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一种相对稳定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更需要有信任的基础。同时,劳动关系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小陈“找工作”,并不是希望通过劳动获得报酬,而是意欲利用用人单位管理漏洞或制度瑕疵,通过消极怠工、秘密取证等方式,诱导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处理,引发劳动争议获取不当利益,有悖“敬业、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劳动碰瓷”。

(综合工人日报、三湘都市报、香洲法院微信公号、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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