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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骑行被碾压案” 司机被捕冤不冤?

N综合新黄河

新闻晨报

近期,“河北11岁男孩骑行摔倒被对向小车碾压身亡”一事引发全网关注。事情发生在8月11日早上6点,涉事司机姜某开车带着同村的一位工友,前往工地上班。车辆行驶到南台后村时,遇到对向骑行车队,其中,一名11岁男孩与同行队友发生碰撞,导致男孩倒向姜某车前的道路上,姜某因躲闪不及将男孩碾压,男孩因伤势严重不幸离世。目前,涉案司机姜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明明是一起交通事故,为何变成了刑事案件?”姜某妻子孙某在网上发出自己的疑问。

被捕司机

称对罪名不认可

“碰倒孩子的骑行者去了哪里?骑行的组织者是否有责任?难道全是司机的责任吗?”面对丈夫被抓,孙某在网帖中发出自己的疑问,她称小孩是被其他自行车别倒后,冲向了丈夫正常行驶的道路,他的右侧也有骑行者,根本躲闪不及。更令她不解的是,未满12岁的孩子为什么会出现在道路上骑行。孙某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愿意和对方沟通,并已借到一些钱交给了检察院,但检察院表示现已经批准予以逮捕,就把钱退了回来,现已无法联系上对方家属。

姜某的辩护律师周兆成律师表示,2024年8月28日上午,他在容城县看守所会见了姜某,姜某表示对孩子的意外死亡他非常痛心,但对于自己被指控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表示不认可,他认为这是意外,自己没有犯罪。“姜某说他就是正常驾驶汽车,也没有超速行驶,案发时,根本无法预见到会从对向车道冲过来骑行的小孩,对自己被指控犯罪还是深感困惑和无辜的。案发后,他并没有逃跑,而是积极地承担责任,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并想办法去救孩子。对于案发后,孩子的亲属逼迫其下跪,他也表示理解,毕竟孩子不幸去世了。”

事发道路定性

成关键

一场意外交通事故,为什么会被定为刑事案件?当地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姜某执行逮捕,是否存在定罪过重?该事件引发不少律师关注和讨论。

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胡增瑞认为,此案中涉案司机姜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涉嫌交通肇事罪仍需商榷。“依照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是指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但最终导致了他人死亡,责任不分大小,只要有责任就可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从该规定来看,肇事司机开车导致摔倒的儿童死亡,是有责任的。”胡增瑞说,但从交通肇事罪角度来看,司机如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且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要看情节是否严重,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在导致死亡一人的情况下,只有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胡增瑞解释,如果本案不是交通事故,就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认定本案是交通事故,就应当考虑责任大小,来认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胡增瑞进一步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该条还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如此一来,本案的根本问题则回归到案发地是不是“道路”这一核心问题上。

根据此前媒体报道,事发路段为机动车道,不少骑行爱好者都喜欢到该路段骑行。当地人称事发路段尚未通车,当时骑行团的骑行速度疑为37km/h,而行车记录仪显示,涉事司机姜某行车速度则为52km/h。当地官方解释称,案发道路还没有正式竣工验收移交,没有正式开放使用。而根据案发视频及现场情况以及媒体报道,该路段已具备通车条件,交通标识齐全,车辆已有通行,实际上已处于开放使用状态。胡增瑞认为,不能因为道路还没有验收交接,就否认其道路的性质。没验收交接,不代表不合格,更不代表它不是道路。

在事发道路是否已开通使用问题上,北京律师葛树春表达了他的观点:“本案中,首先要查清的就是事发道路当时是否实际上已处于开放状态,而不能仅仅用一张禁止人员车辆通行的标语和道路已竣工未交付作为肇事司机构成犯罪的依据和证据。”葛树春称,根据相关的新闻报道显示,本案中事发时的道路实际上已经处于开放使用的状态,这也就意味着该案中案涉的道路实际上已经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之内,已竣工未交付不是相关单位和责任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的规定处理,而不应当根据我国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追究肇事司机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本案责任划分

是否涉及多方?

这起悲剧背后,除了司机之外,道路建设方、小孩父亲、活动主办方等是否需要担责,同样引发公众关注和讨论。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连大有认为,在这起事件中,责任的划分可能会涉及多个方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而涉事男孩未满12周岁,因此其骑行上路属于违法行为。其次,男孩的父亲作为监护人,如果允许孩子在机动车道上高速骑行且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可能存在监护失职,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骑行活动的组织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的责任划分需要由相关部门综合判断。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则认为,骑行活动组织者是否该承担责任,需要考虑组织者是否知道参加骑行的为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和双方之间约定。付建表示,如果孩子年龄未满12周岁,骑行团或车队的组织者并不知情,则组织者属于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如果骑行团明知孩子未满12周岁,还允许参与骑行而导致事故发生,骑行团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等。同时,道路的建设方如果未能在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移交管理权限,导致道路处于管理真空状态,也可能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要认定肇事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也要查清男孩是否被其共同骑行的人员碰到而摔倒在地。本案中,将11岁男孩碰倒摔向汽车的人,更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葛树春律师表示,如果男孩是被同行的骑行人员碰倒后被碾压致死,该骑行人员或需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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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判决的相似案件

2024年5月某天早上7时许,周某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闯红灯穿过马路约5米处时,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林某经过,发生碰撞后,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此时,恰逢对面路口机动车道变绿灯放行,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起步躲闪不及,导致林某遭车辆碾压受伤,周某见状却逃离现场。后电动车主林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当天,周某在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周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上海普陀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薛依斯表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刑法中并未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作出限制,也就是说,无论是机动车车主、非机动车车主抑或是行人,如若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都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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