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毛朝青通讯员 罗燕萍 朱荣增)进城务工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后因工受伤是否算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近日,三明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超过退休年龄的进城农民工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判定建筑劳务公司向农民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17万余元。
廖某某是一位农民工,年满62周岁后入职石家庄某建筑劳务公司,任职普工岗位。2020年3月21日,廖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2022年1月,经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九级伤残。
此后,廖某某多次与石家庄某建筑劳务公司协商,该公司以廖某某已过退休年龄,与廖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廖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石家庄某建筑劳务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廖某某入职石家庄某建筑劳务公司时已超过退休年龄,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属进城务工农民,其所受的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因石家庄某建筑劳务公司无法为廖某某办理工伤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令石家庄某建筑劳务公司应向廖某某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17万余元。
法官认为,当前,进城务工人员有老龄化的趋势,为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超龄劳动者要提高维权的意识,与用人单位签署合同,明确薪资金额等,避免出现纠纷;另一方面,用人单位雇佣超龄劳动者因无法缴纳工伤保险,需参加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或购买专业的商业保险,以降低经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