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跌入窨井致残 物业被判赔16万元
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活动中,不慎跌落窨井中致九级伤残,志愿活动组织者、井盖管理人,谁来为志愿者的损失“买单”?近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案。
今年60岁的袁某是忠县某社区居委会的一名网格员,平日里,她不仅全身心投入社区工作,还热心志愿活动。
2022年3月的一天,袁某所在居委会组织开展以“学雷锋”为主题的清捡垃圾志愿活动,包括袁某在内的数十名志愿者报名参加。当天,居委会负责人强调了参加志愿活动的相关注意事项后,袁某领取扫帚、长柄夹等工具,开始参加清捡垃圾活动。
当袁某走到某小区临近公路的花台捡拾垃圾时,不慎踩中破裂的窨井盖,掉入四米深的窨井中。随即,她被送往医院,被诊断为腰椎骨折。治疗结束后,袁某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出院后,袁某要求居委会和小区物业公司赔偿,但协商未果。于是,袁某将居委会、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22万余元。
法官说法
物业疏于维护管理
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谁是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产生了分歧。袁某认为,自己参加居委会组织的志愿活动,且在活动中受伤,居委会应当对其损害后果负责。
居委会则辩称,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提高安全意识,避免事故发生。居委会向法庭提供了活动方案、会议记录等,证明已强调了安全事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以案涉花台不在小区范围内为由,认为其并非井盖管理人,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调查发现,案涉花台虽临近公路,但仍属于小区范围,应由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内井盖的维护管理工作。
该案承办法官罗燕表示,本案系一起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相对于袁某、居委会而言系第三人,因其疏于履行井盖维护管理义务,导致袁某跌落受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组织者居委会
是否也应担责?
作为志愿活动组织者的居委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是案件的争议焦点。
法官表示,本案中,居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在特定节日组织不具有特定危险性的活动,制定了活动方案,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并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故不承担补充责任。同时,事发时,案涉花台设有护栏,且花台上有较为茂密的植被,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仔细观察花台情况,未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官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酌情认定物业公司承担80%的责任,袁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袁某各项损失16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物业公司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二审判决已生效。
画外音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
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志愿服务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但在开展志愿活动的同时,意外伤害也相伴而生,其中就会产生“侵权责任由谁承担、损失由谁赔偿”等问题。一旦处理不好,既会制约群众参加志愿活动的积极性,也会影响志愿活动组织者开展公益活动的热情。
法官提醒,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一方面,志愿活动组织者要落实“谁使用、谁招募、谁保障”要求,健全完善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常态开展相关技能、安全知识培训,合理评估志愿活动风险,积极购买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依法保障志愿者人身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志愿者也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根据自身技能特长、身体状况等参加志愿活动,在志愿服务中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人民法院报)
为阻挠成立业委会
物业员工冒名业主发传单
乔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谭某某及罗某均为重庆市长寿区某居民小区的业主,也是小区业委会成员的竞选人。2023年12月,乔某某等人发现,小区居民楼公共区域张贴了“业委会致广大业主的公开信”的传单,内容包含大量有关打压物业的不实信息,但落款竟然是自己,这让乔某某等人感到非常困惑,是谁冒名发的传单?数日后,公共区域又贴满了“成立业委会的4大好处,揭开业委会的遮羞布”的传单,地下车库的车辆挡风玻璃上还夹着内容更为夸张的纸条,落款还是乔某某等人。面对这种诽谤,乔某某等人气愤不已,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公安机关经调查很快锁定张贴传单的滋事者。原来,该居民小区多年来一直未成立业委会,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因物业服务问题多次发生冲突,物业公司员工章某担心业委会成立后会损害其利益,遂自作主张制作上述传单并让邹某某、黎某和祝某到处张贴以阻挠业委会成立。公安机关对章某予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对邹某某、黎某和祝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随后,乔某某等5人以侵犯名誉权和姓名权为由,将渝某物业公司及其员工章某、邹某某、黎某、祝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承担侵犯名誉权的相关责任。
法院判决
发布不实信息
物业员工被判侵权
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章某等4人冒用乔某某等5人的姓名发布不实信息,构成对乔某某等人的姓名权和名誉权的侵害,应当就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渝某物业公司未参与侵权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案的承办法官李国库庭后表示,姓名权和名誉权均属于人格权的范畴。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本案民事责任的具体履行采用与章某等人实施侵权行为相同的方式,即判决章某等4人在该居民小区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张贴纸质声明,旨在恢复乔某某等人名誉的同时,也对章某等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警示。
(法治日报)
女子在小区放生蟑螂
如此离谱该担何责?
在小区绿化带内放生蟑螂,面对周围业主的惊愕与质问,非但无悔意反而态度嚣张。
……近日,河北省廊坊市一女子在小区放生蟑螂,引发关注。
据报道,在接到业主反映后,物业公司对现场进行了消杀,警方已介入调查。
近年来,各类奇葩放生行为时有发生。那么,放生蟑螂违法吗?可能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据了解,蟑螂属于病媒生物,能携带并传播40多种病原体。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强表示,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上述女子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扰乱公共秩序,涉及公共卫生安全,可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
其次,如果放生的蟑螂属于外来入侵物种,这种行为可能构成破坏生态环境罪。根据《刑法》第344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受影响的居民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主张民事赔偿。该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居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因其行为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居民可以提出的赔偿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赔偿,因蟑螂侵害导致的清洁和消毒费用;精神损害赔偿,因蟑螂放生行为导致的心理恐慌和精神困扰。
“综上所述,此类行为不仅影响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还可能面临行政、刑事及民事多方面的法律后果。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类似事件的监管力度,确保社区环境的安全和卫生。”毕强说。
画外音
放生也要科学
近年来,盲目放生行为在全国各地屡见不鲜,不少人出于“善心”或其他动机,随意放生外来物种,导致生态失衡和环境破坏,给社会带来经济损失。作为普通市民,要树立正确的环境保护意识。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放生行为的监管和宣传,引导公众科学、理性地进行放生,共同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
(法治日报 江苏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