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MA03版:社会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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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工厂取货 一女子被叉车撞骨折

事发厦门新鸿雨具惠安厂区,厂长承认是他误撞;目前当地人社部门已介入调查

陶厂长讲述事发经过

N海都记者 吴日锦 刘薇 文/图

9月10日上午,海都记者见到躺在泉州市第一医院病床上56岁的张淑娥时,她神情沮丧。张淑娥告诉记者,9月5日,她被厦门新鸿雨具有限公司陶姓厂长叉车误伤,致盆腔及脊柱三处骨折,陶姓厂长带其就诊并充值了3000元医疗费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工厂也拒绝为此担责。律师表示,是否工伤,需看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根据调查后的事实,认定相关责任方。目前,惠安县人社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家属:是公司员工,但厂方拒绝承担责任

“我是去工厂拿货的时候,在电梯口被撞伤的。”在泉州市第一医院的病房里,张淑娥告诉记者,自己是去年起为厦门新鸿雨具有限公司缝制雨伞的,具体方式是从公司将需要赶制的雨伞领到家里缝制。

5日上午,她去厂里领货时,电梯口的一块叉车板挡住了路,她找来厂长陶先生帮忙。就在他操作叉车将叉车板移动放好要后退时,意外发生,本该后退的叉车却再度向前,侧面挤撞了张淑娥的腰胯。

张淑娥的儿子小刘告诉海都记者,事发后陶先生和他们一起,将母亲送到东岭镇中心医院,因疼痛未好转,次日又送至泉州市第一医院检查。CT结果显示,母亲盆腔及脊柱有3处骨折,下半身无法动弹,怀疑伤到血管及神经。

小刘说,9月6日,和他们一起到泉州市第一医院为母亲办理住院手续后,陶厂长也缴纳了3000元住院费用。之后陶厂长先回去,说第二天过来,但之后没再见到包括厂长在内的公司任何人员联系处理相关事宜,手机也显示关机。

“母亲是公司员工,我们找公司提出合理诉求,要求承担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小刘向记者出示了2024年8月31日厦门新鸿雨具有限公司转给张淑娥的一笔转账付款的手机截图,附言标注“工资”二字。

小刘说,事发后他们与公司负责人的助理沟通。助理明确表示,事故是厂长本人违规操作叉车造成,公司没有任何责任。

厂长:“好心办坏事,和公司没关系”

9月10日11时许,海都记者来到厦门新鸿雨具有限公司位于惠安县东岭镇北埔工业区的厂区采访核实。

在三楼厂区内,只见半成品及成品雨具堆满了整层厂房。陶厂长告诉记者,张淑娥确实是他误撞,事发时他喊张淑娥让开一点,可能由于语言不通,张淑娥没听明白意思,以为是让她帮忙挪叉车板,没想到就发生了意外。

陶厂长说,两人平时关系不错,事发后自己并没有不管,“前前后后,我已经垫付了5500元治疗费”。

至于手机关机,他解释说双方沟通有分歧,他一气之下把手机摔了,但后来换了手机就开机了。

“我是好心办坏事,和公司没有关系。”陶厂长告诉记者,张淑娥并非公司员工,是以计件方式帮厂里做加工活。

随后记者也拨打了公司负责人吴先生的电话,但是未能接通。

律师:

需要根据调查后的事实

认定相关责任方

针对此事,9月11日,海都记者采访了福建律师海都公益团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罗平律师。罗律师表示,首先,要判断张女士是否可以认定工伤,必须判断她与雨具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需要从其本人是否服从公司内部管理、是否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是否有定时或规律的上班时间、是否需要考勤及报酬计算方式等方面考虑。

其次,陶姓厂长帮张女士如果是在上班时基于在交接货物或交接后协助转移货物而造成张女士受伤的,可视为其在履行职务行为时产生侵权,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由雨具公司对外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再次,如果厂长仅是基于与张女士熟识等个人原因,帮助其转移搬走货物而开动叉车导致张女士受伤,与其履行职务无关的话,则可能被认定为厂长的个人侵权行为,由厂长自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进展:部门已介入调查

9月10日下午,就此事海都记者采访了惠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表示,能否认定为工伤,需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目前,该局已经介入调查,已向当事双方初步了解情况。

11日下午,海都记者联系上了公司负责人吴先生。其表示,此事镇政府已经和他沟通,愿意就此事与张淑娥家属进一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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