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警法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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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款误汇至冻结账户,能退回吗?

漳州一公司因会计失误,误将5万元汇入南安一被执行人账户,请求法院解除款项冻结被驳回

N海都记者 陈丹萍

通讯员 王琳 黄艳萍

现实生活中,失误或错误转账时有发生。误汇款项到冻结账户,是否也能顺利退回?

9月10日,记者从南安法院获悉,日前,漳州某公司向南安法院提出请求,表示公司会计误汇一笔款项至某被冻结账户,请求法院解除该笔款项的冻结措施,退还给公司。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该公司请求。

案情:5万元误转被执行人账户,请求法院解除冻结

近日,漳州某公司向南安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公司称,会计人员因操作失误,误将5万元汇入南安市一被执行人的涉案账户。这笔款项原是与另一公司的正常交易货款,并非被执行人所有的款项,应归该公司所有,请求南安市法院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公司涉案账户内5万元的冻结强制措施,确认该笔款项归该公司所有并交付给该公司。

上述被执行人公司认可该事实,但因其账户已于2023年9月被法院冻结,所以无法直接退回款项。

法院审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驳回退款请求

南安市法院审理认为,法院依法冻结上述被执行人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符合法律规定;漳州某公司作为案外人,以款项误汇为由请求法院将款项返还,实质是以基于对资金的所有权为依据请求法院排除对该部分资金的执行,属于案外人异议审查的范畴。

该公司主张误汇的5万元应归其所有,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并不足以阻却法院的执行,其诉求应通过另案诉讼进行确认,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院驳回案外人漳州某公司的异议请求。该公司服判息诉,未就上述执行裁定提起诉讼。

说法:可提供相关证据,另案起诉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司法解释,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具有高度可替代性,一般情况下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认定其权属,故汇款、转账在到达被执行人账户时即发生权属转移。

本案中,案外人漳州某公司因操作失误将款项汇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即已发生了该转账款项的权属转移。该银行账户早已被法院冻结,在漳州某公司无法提供充足证据的情况下,该转账的款项无法被排除强制执行。同时,漳州某公司将款项误转账至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且被执行人认可该事实,实际上在漳州某公司与被执行人之间构成了典型的不当得利之债,其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被执行人返还相应款项。

如果漳州某公司确有证据表明是失误汇款的,则可以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维护权益,即可以提供操作页面、名称、汇款码相似等易于产生错误的证据,及时向银行申请退汇、向收款人主张返还、向公安机关报警等救济行为的证据,以及其与正确支付对象之间存在交易、进行结算、确认支付金额和方式等方面的证据。

申请执行人有反驳案外人提出的误汇事实的证据也可以提供,或者申请法院调取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财务往来等资料,以查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是否存在业务往来、业务往来的时间等证据材料。经审核证据认定案外人向被执行人误汇款项具备高度可能性的,认定误汇事实存在,而误汇事实真伪不明的,认定误汇事实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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