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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被坑咋办?

延迟退房2小时 被收半天房费 “行业惯例”合理吗?

今年1月,河南的黄先生一行2人入住景云岭酒店。到酒店后,选定了每日268元的房间,并预付了两间房的费用及押金共计800元。1月11日直到15时后,黄先生才急匆匆赶回酒店办理退房,但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却要多收半日的房费,双方由此发生争执。最终,景云岭酒店按照两间房、一天半,合计收取了804元,并开具了发票。

黄先生认为,酒店没有事先告知,延迟退房2小时收取半天房费不合理。268元的房费是按照全天24小时计算的,延迟2小时,应该是22元,两间房合计44元,才是比较合理的。

随后,黄先生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酒店主张已在房卡上载明退房时间,且入住次日14时至18时之间退房加收半天房费属“行业惯例”。

今年8月,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酒店系以未修订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为据,因该规范已在2009年修订后删除该内容,且该规范对住宿时间结算办法已明确要明示或告知,故酒店以“行业惯例”抗辩于法无据,不予采纳,酒店收费票据上所载明延迟退房加收半天房费属于格式条款且无效。判决酒店应退还多收的房费224元。

声音

应降低“延迟退房”

的维权成本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表示,延迟退房如果要收费,酒店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并在消费者入住前明确告知。但现实中,许多酒店在办理入住时,担心“延时收费”会影响入住体验,所以刻意隐瞒,并未履行告知义务。同时,如果酒店对“延时收费”刻意隐瞒,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消费者投诉,应立即制止或予以处罚。为几百元的房费,耗时8个月诉讼,这样的维权成本实在太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避免旅客延迟退房是许多酒店的“管理考量”。

有业内人士指出,在酒店业竞争日益加剧的当下,延迟退房或能成为酒店业竞争的新筹码。国内许多酒店虽然原则上12时退房,但对客人14时、15时退房“大开绿灯”,部分酒店还以“支持延迟退房”“对点24小时入住”等为特色服务,吸引消费者。

网上买宠物却频“踩坑”

想养宠物的赵女士因为工作比较忙,没有选择在线下宠物店购买,而是经过再三挑选,通过二手平台添加了老板的私人微信,又经视频挑选了一只小狗,当即转给老板650元。但没想到,收到小狗的惊喜很快就被一连串的麻烦冲散了。从第三天开始,小狗不吃不喝,频繁呕吐便血,第四天病情加重无法站立,带去宠物医院,治疗费一天就要300多元。最终小狗不治而亡。她想要找店家理论的时候,却发现早已被店家拉黑,不光是买狗的钱打了水漂,里里外外的治疗费也花了近四千元。

赵女士想拨打“12345”热线投诉,却发现自始至终连卖家的名称、地址都无法提供,唯一留过地址的快递箱,在收货当天就被她扔掉了。“后来我到这家(二手电商平台)投诉,结果因为交易是通过私下进行的,平台也无法处理。”赵女士说,“我真不知道该找谁,只能自认倒霉。”

提醒

在一开始选择、签约时

就要仔细“避坑”

记者了解到,目前,尽管法律层面对宠物交易有明确要求,但执法监管仍然无法触及所有销售端,导致市场上商家良莠不齐,甚至因为不正规店家出售的不合格宠物价格低廉,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趋势。

选择在网上购买宠物,可能遇见的“坑”着实不少。例如,网上相关店铺鱼龙混杂,难以分辨。更难分辨的,是私人经营的“店铺”,他们藏匿于微信群、电商二手平台,甚至是集市或者是亲朋好友的口口相传。在这些地方,宠物的防疫安全很难得到保障。

又如,活体运输乱象屡禁不绝。据《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各种活的动物”都在被禁止邮寄之列。要托运活物,需要提供检疫证明,有专门的途径和渠道。运输过程中通常会有专人照看宠物,费用自然高。但据报道,许多快递公司都在承接活体运输的快递单。本来,在情绪价值的鼓动下,消费者满怀“宠”意在网上选好了宠物,可一旦“图方便、贪便宜”的念头占了上风,对宠物按照一般货物的“规格”来选择、运送,后续就很有可能产生巨大的“情绪落差”和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

维权难度大,也是网上购买宠物可能要面对的后续麻烦。即使顺利找到了卖家,要想挽回全部经济损失,难度也不小。首先,间接损失范围的认定和计算有时比较复杂和困难。再者,我国民法典第584条也为违约方的赔偿损失责任设置了上限: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对于宠物网上销售和实际运输中的种种不合法、不规范现象,相关监管部门确实要加强治理,努力打造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交易环境,这些毋庸讳言。可对于选择在网上购买宠物的消费者来说,买的既然是宠物,有情感寄托,从一开始就该满怀宠爱之心,在选择、签约和选定托运方式时,仔细避开各种“坑”,而不宜将其等同于一般的网购对待。

网购二手商品,能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

上海的吴先生、刘先生都是某网络二手交易平台注册用户。吴先生在该平台购买了刘先生出售的宠物用品,后发现该宠物用品存在质量问题,故在线申请退货退款。平台支持了吴先生的诉求,吴先生收到了退款。

但是,刘先生认为其在二手交易平台销售的物品,不应适用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故诉至法院,要求吴先生返还其货款。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人们可以通过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处置闲置物品,但随着平台用户增多,存在大量在平台注册专门从事二手交易或新品交易的用户。

法院查明,刘先生系在向案外人批量购买产品后,再加价出售,出售案涉产品的行为具有营利性质。结合刘先生在该二手交易平台短期内多次出售宠物商品等情况,法院认定,刘先生的出售行为已超出一般二手平台用户转让、处置闲置物品的合理范围,刘先生系借助网络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其销售行为应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

区分标准在于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法官表示,网络二手交易平台的出卖人是否受到“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制约,关键在于能否认定出卖人系“经营者”。司法实践中,二手交易平台经营者与普通用户的区分标准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二手交易平台的普通用户出售物品的目的系处置自有闲置物品,一般是折价出售,物品交易价格比市场价低,且出售的频率不高,交易量有限。

二手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则是在成本价上加价出售、批量销售,销售行为有明显的营利性质。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商家利用二手交易平台批量销售全新产品、通过链接跳转售卖,企图利用二手交易平台掩盖其经营者身份,进而规避法律责任。

法院从出卖人所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以及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来源等情况综合认定出卖人符合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的本质特征,进而适用了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综合澎湃新闻 检察日报 央视网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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