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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意外去世 孙辈是否需要赡养老人?

N综合上海法治报 澎湃新闻

家住农村的安阿姨和丈夫辛辛苦苦把三个孩子拉扯成人。不幸的是,儿子突然因病过世,只剩下了儿媳和孙子小飞。由于儿子是突然死亡,生前并没有订立遗嘱,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两位老人、儿媳和孙子小飞都有权继承遗产。但是,两位老人主动提出放弃继承。儿媳也主动放弃继承,他们希望把所有遗产都留给小飞。

一晃十年过去了。而在这十年间,安阿姨又遭遇了老伴的去世,这让老人的生活更加寂寥。

不知从何时开始,安阿姨好像被“遗忘”了。儿媳和孙子搬了家,不再打电话来问候,老人拨去的电话也提示“是空号”。

此时,安阿姨已经到了87岁高龄,她自己的收入已无法满足生活、护理和就医的需要。

安阿姨想到,她之前放弃了继承儿子的遗产,现在自己遇到困难,孙子应该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才对。

由于无法和孙子小飞取得联系,安阿姨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个女儿和孙子小飞按比例承担她的医疗支出和赡养费,并定期进行探望。

法院审理后认为,目前安阿姨已无劳动能力,两个女儿和孙子应该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法院判决安阿姨的两个女儿和孙子小飞承担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每人每月再另外支付安阿姨1200元的赡养费,并保持每季度不低于一次的探望。

一审判决后,孙子小飞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察觉到安阿姨始终都非常在意探望问题,知道老人的心结其实在这里。考虑到祖孙感情,法官多次与小飞沟通。由于父亲去世时小飞年纪还小,因此对当初爷爷奶奶放弃继承的事只是略有所知。经过调解,小飞终于同意放弃上诉,按照一审判决内容履行。

不久后,小飞不仅给奶奶转了医疗费和赡养费,还主动去看望了老人,祖孙二人的心结终于得以化解。

□律师解析

满足特定条件时

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有赡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赡养义务一般发生在成年子女和父母之间,特殊情况下才会涉及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间的赡养。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孙辈对老人就没有赡养义务。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需要履行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首先,当祖父母、外祖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可能要承担赡养义务。

一般来说,缺乏劳动能力是指老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参与工作,或者虽然可以参加工作,但所获取的劳动报酬并不足以维持其日常生活。

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本身有稳定的工作收入、退休金收入等经济来源,足够支撑个人的生活、医疗支出,就不能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其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就像本案中的安阿姨,由于儿子阿明已经去世,孙子小飞才需要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

如果老人的子女并未去世,但个人收入过低,其收入甚至无法满足其个人的生活、医疗等费用,此时也可能涉及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问题。

本案中,因为安阿姨的儿子阿明去世,两个女儿又无力承担安阿姨的全部赡养费用,法院才会判决作为孙子的小飞一同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安阿姨的两个女儿已经具备足够的赡养能力,安阿姨就无法要求孙子小飞支付赡养费用。

最后,是孙子女、外孙子女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工作,显然就不可能承担赡养义务。

总之,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当然,法律只是最低的标准,而亲情则是无价的。关爱老人、赡养老人,不应该只靠法律的强制约束,还需要考虑到亲人之间无法斩断的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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