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警法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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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财产逃债,该如何应对?

N海都记者 梁展豪

通讯员 陈晓燕 林丹娜

当遇到债务人欠债不还,通过恶意转移、变卖财产等方式降低自身偿债能力,规避执行,债权人应如何应对?近日,平潭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来看看该案债权人如何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低价售房逃避债务,法院调解偿还借款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林某系多年好友,2020年以来,林某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多次向吴某借款,共计借款15万元。之后,吴某多次向林某催讨款项,但任凭吴某如何催讨,林某均以财务状况不佳等理由推诿搪塞。2023年10月,吴某无奈之下只好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林某应偿还吴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林某仍无还款意愿,吴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无房无车,也无固定职业、固定收入,还患有多种疾病,自己生活都困难,实在没钱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林某向执行人员“诉苦”。执行干警通过线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林某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林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予以结案,执行陷入僵局。

之后,为进一步核实被执行人林某的个人财产状况,法院依据申请人代理律师的申请出具多份调查令,调取林某名下全部不动产登记档案以及房产交易历史等信息。经多方调查,最终发现林某于2023年8月将其名下的房屋低价卖给了案外人王某。承办法官在掌握该条线索后,因林某转移房产的事发生在诉讼之前,就建议申请执行人通过债权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身权益。吴某当即向法院提起了债权人撤销之诉。

考虑到行使撤销权的认定复杂,诉讼、执行都要耗费大量时间,并且即使判决结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无法真正得到解决,于是,承办法官决定再次调解,促成案结事了。法官采用“面对面”“背靠背”的方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释法明理,为双方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解决意见和建议。经过多轮的协商,当事人终于放下了成见,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林某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吴某则撤回撤销权诉讼。

说法: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要满足这些条件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情况并不少见。对此,债权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让被转移的财产又回到被执行人名下。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二是债务人实施了无偿处分或不合理价格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三是债务人实施的财产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四是未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此外,如果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后,还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上述都是对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事后补救”措施,如果能在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之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前控制住被执行人的财产,则更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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