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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无检验合格报告 物业被罚3万元

晋江市场监管部门曝光一批电梯安全违法案件

N海都记者

黄晓蓉

昨日,记者从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今年以来,该局深入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查处一批电梯使用、维保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截至目前共立案查处使用、维保电梯违法案件77起,罚没款20.93万元。该局公布了7个典型案件。

电梯处于加电使用状态

罚款30000元

1月28日,罗山所执法人员对泉州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电梯处于加电使用状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电梯的有效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以罚款30000元。

2月23日,青阳所执法人员到某服饰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在用电梯无法提供维护保养记录单,维保单位厦门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维保中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000元。

无检验合格报告 罚款30000元

2月23日,西滨所执法人员在对晋江市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办公区有一台正在使用的电梯,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30日内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处以罚款35000元。

3月14日,池店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依法对晋江市池店镇某小区的电梯进行检查,现场使用单位为成都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当事人无法提供电梯检验合格报告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书及相关职责文件,未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作通报批评,处以罚款30000元。

电梯没有定期检验 罚款30000元

3月1日,西园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晋江市西园街道一台在用电梯已超过有效的维保时间。维保单位为泉州市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维保中未执行安全技术规定要求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6月12日,新塘所执法人员在常规检查中,发现新塘某大厦电梯处于正常通电使用的状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乘客电梯,处以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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