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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消火栓冲洗地面 违法了!

晋江消防公布一批消防违法案例

N海都记者

黄晓蓉

消防设施是火灾发生时供救援人员早期灭火使用的,起到“灭早、灭小、灭初期”的关键设施。停用、损坏消防设施会带来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10月31日,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曝光几起遮挡、挪用、停用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

使用消火栓冲洗地板

各罚150元

9月20日,晋江市梅岭街道接到群众举报,在长兴路某店面门口处,施某、李某使用消火栓冲洗地面,经梅岭街道执法人员调查,施某、李某承认使用消火栓冲洗地面,存在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002-2较轻违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分别罚款150元。

应急照明灯未通电

单位责任人被罚

10月11日,晋江市深沪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五金加工厂、某塑料厂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厂内一处应急照明灯损坏未通电,存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以上两家单位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消火栓前堆杂物

负责人被罚

10月14日,晋江市深沪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加工厂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黄某将杂物堆放在消火栓前,存在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设置不符合标准

娱乐公司被罚款5000元

9月26日,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对青阳街道霞行社区某娱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四层厨房区域与其他区域未设置防火分隔设施,二层冻库区域和其他区域防火分隔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立案查处。

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基层赋权执法工作安排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第一时间将该案移送青阳街道办事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编号002-1较轻违法档次处罚阶次1之规定,对该娱乐公司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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