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陈逸之) 记者从福州市城建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福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日前公布了一批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4年7月9日,经某区城乡建设局调查,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某供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站点旁民房内,存放燃气带气实瓶90瓶。
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明知杨某某(另案处理)无相关经营燃气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杨某某购买液化气(煤气罐装),后将购买的液化气部分用于个人使用,部分用于销售,并将盈利金额用于个人花销。张某某于2024年1月8日22时被该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资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该区公安分局根据上述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2024年1月29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2024年1月13日至1月20日的充装记录明细中,存在同一气瓶条码在同一天内有重复的充装记录共计138条。经查,该站存在同一气瓶条码在不同气瓶上重复使用,且气瓶条码登记信息与气瓶实际不符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