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丹萍 通讯员 陈艺婷
在日常生意往来中,结算当日接收款项,应明确注明款项名目,否则,会陷入先结算再打款,还是先打款后结算的纠纷。日前,泉州晋江法院审理一起工程合同纠纷,被告企图以此赖账,法院判处被告还款5万元及利息。
案情回顾:先收款还是先结算 双方争执不下
日前,晋江法院青阳法庭审结一起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的工程合同纠纷。原告王某提供工程合同相关结算欠条,要求被告李某偿还欠款5万元,而被告李某辩称工程款5万元已在结算当日全部还清。
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2016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泥水分项工程责任承包协议》,案涉工程总量高达90万元以上。2021年4月28日双方结算,被告李某确认尚欠原告王某工资5万元,并出具欠条承诺“于2022年1月31日前付清”。同日,被告李某分别于8时12分、14时26分微信转账给原告王某共计4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声称2021年4月28日出具欠条后微信转账4万元、现金支付1万元,已还清欠条债务。对此,原告王某情绪激动,表示当日是先收款再结算,不是先结算后收款,欠条也是收款之后出具的,被告并未还清款项。
法院:被告说法自相矛盾 不符日常生活习惯
法官结合双方证词、证据,发现欠条上被告李某承诺还款时间与出具欠条时间相差9个月。被告李某若具备当日还款的经济实力,不必出具欠条,显然自相矛盾且不符日常生活经验及交易习惯;同时根据双方陈述,原、被告居住地相距上百公里远,根据被告李某陈述出具欠条后还款,那么欠条的出具显然早于上午8时12分,与日常正常接洽时间显然过早、不符日常生活习惯。综上所述,可以确认被告李某结欠的工程款5万元至今未还。
最终,晋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工程款5万元及利息,被告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看似简单、事实明了,但确实是很多当事人会遇到的真实情况。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结算债权债务的时候,尽量通过录音、录像、微信、短信或者详尽的书面记载等多种形式加以明确,以免给失信者、无理者、赖账者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