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丹萍
通讯员 张静吟
短时间内网购多套“真丝睡衣”,再将睡衣送检测机构检测,以睡衣检测质量问题状告商家虚假销售,诉至法院要求商家给予三倍赔偿。日前,泉州洛江法院审理了一起这类案件,并依法驳回诉请。
案件回顾:花七千余元买“真丝睡衣”,起诉商家索赔牟利
2024年5月17日,杨某某在拼多多平台向九某公司购买睡衣7套,支付货款1146元,商品页面载明为桑蚕丝真丝睡衣。签收后,杨某某将其中1套睡衣送至福建省纤维检验中心检测。经检测,该睡衣的纤维成分为96.1%聚酯纤维和3.9%氨纶。杨某某认为,九某公司虚假宣传、假冒材质,销售的“真丝睡衣”不含蚕丝,侵害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于2024年6月27日诉至洛江法院,请求判令九某公司退还货款1146元,三倍赔偿货款3438元,并支付检测费200元。
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杨某某另于2024年6月20日、2024年8月15日、2024年9月10日、2024年10月10日分别提起类似诉讼案件,都是起诉销售“真丝睡衣”的商家,也都是以“真丝睡衣”不含蚕丝为由诉请退还货款、三倍赔偿、支付检测费。据此,杨某某在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期间累计购买“真丝睡衣”33套,支付货款7087元。
审理:非受消法保护的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法明确受保护的消费者应具有“为生活消费需要”的行为动机。
本案中,杨某某在短时间内购买33套睡衣,该数量明显超过正常消费者的购买数量,杨某某未能就其大量购买“真丝睡衣”进行合理解释,其行为动机明显不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范畴,杨某某实际通过故意大量购买“真丝睡衣”,将三倍赔偿视为索赔牟利的方式。据此,洛江法院认定杨某某并非受消法保护的消费者,其无权以消费者身份要求三倍赔偿,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依法驳回其关于三倍赔偿的诉请。
说法: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主张三倍赔偿缺乏依据
法官表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但是,购买者以牟利为目的,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故意购买,其行为已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主张三倍赔偿缺乏依据,依法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