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黄晓蓉
电梯未按规定维保罚款10000元,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罚款30000元……25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一批特种设备违法案件,希望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案为鉴、吸取教训,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
电梯未按规定维保 罚款10000元
2024年3月1日,执法人员根据电梯数智化信息平台预警线索,依法对泉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西滨镇维保的2台电梯进行检查,现场发现2台电梯均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进行半月维保。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以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50元。
2024年3月1日,执法人员对晋江内坑镇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3台在用叉车,当事人无法提供在用叉车的检验合格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现场操作该叉车的工作人员未能提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并处以罚款30000元,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2024年3月14日,执法人员根据电梯问题投诉线索,依法对晋江池店镇一小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使用的多部电梯经检验不合格,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落实整改要求且继续使用电梯,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电梯使用单位,无法提供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书和职责文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并通报批评,处以罚款30000元。
气瓶充装未检查
罚款20000元
2024年4月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刘某位于池店镇的一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当事人正操作场内机动车辆(叉车),执法人员现场登录“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对当事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进行查询,平台显示“未查询到数据”。经查实,当事人所持有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系伪造。
上述行为违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以罚款600元。其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相关线索抄告公安部门查处。
2024年5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晋江某石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气瓶充装数据异常,实际充装量与同款气瓶数据差距大,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当事人未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