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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 央视网
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
40岁的丽丽是国内某汽车零部件制造公司的一名营销总监,2023年9月22日,她在一场商务宴请中喝醉后,被公司老板王某带进酒店,并侵犯了她。
事后丽丽想报警,由于害怕被周围人指指点点,以及对未来职业道路的担忧,始终犹豫不决,甚至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
直到她将事实告诉给丈夫,丈夫的鼓励和陪伴才让她坚定了决心并报警。2023年11月10日,王某被批准逮捕。
2024年4月2日,浙江杭州滨江区法院对王某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王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丽丽经济损失3000元。
之后丽丽到天津市津南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却联系她称,要给她补发去年10月到今年4月份半年的工资,再加上2N的违法解除费,同时要她放弃工伤申请。丽丽不同意,被公司以“未遵守公司请假制度且无故旷工”为由辞退。
2024年4月18日,公司通知她,因未遵守公司请假制度且无故旷工,属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她被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丽丽继续申请工伤。提交了在医院至少接受十二次治疗后出具的专家会诊证明等一系列诊断证明。
12月3日,丽丽收到人社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书中表明,丽丽受到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专家
人社局对“伤害”的理解
符合立法本意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姜颖表示,在目前的工伤认定中,很多精神类的疾病很难判断跟工作有无关系,但在此案中,女员工的发病原因比较明显,有证据证明创伤后应激障碍和性侵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就可以认为是在工作期间受到侵害。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门类的划分中,也包含了精神科目,应当认为只要伤害结果与其受到的暴力伤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符合认定工伤的要素。
姜颖认为,此案件中,当地人社局对“伤害”做了扩大式的理解,对于工伤的认定,“是有进步意义的。”
在现有的工伤认定中,典型工伤是指在一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到事故伤害或意外伤害,比如交通事故、砸伤等。而在此案中,性侵犯罪能否等同于事故伤害?姜颖认为,当地人社局认定了员工在出差工作期间遭遇刑事犯罪,也是一种事故伤害。
对此,姜颖表示,“当地人社局的认定中对‘伤害’的理解,更符合立法本意。工伤认定以及《工伤保险条例》这个制度的设计,本身就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或者为了工作进行期间的人身安全、生命健康等。”另一方面,这种认定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也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