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消费者自行试吃板栗被烫伤,能否索赔?产妇双小腿被热矿泉水瓶烫伤,月嫂和月子中心该担何责任?坐高铁不小心碰翻开水杯被烫伤,到底是谁的错?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深度剖析意外被烫伤的责任认定问题,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试吃栗子被烫伤
责任在谁?
北京的李女士出门逛街,看到一家干果店摆着一筐新炒好的板栗。此时两个店员正忙着,李女士没打招呼,就顺手拿起一颗板栗塞进了嘴里,结果烫伤了嘴。双方就赔偿事宜沟通未果,李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原告应自行承担责任
李女士认为,干果店作为经营者,有确保提供的商品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的义务。干果店没有提示栗子有烫伤危险,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且嘴唇烫伤严重影响了美观,还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干果店则认为,刚出锅的板栗温度高是常识。店员没有邀请李女士试吃,店内也没有邀请试吃的标牌或者宣传语音,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消费者也有安全注意义务,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均应依法平等保护,不能无限制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应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期待,以建立公正透明法治化营商环境。
本案中,虽然原告在经营场所因品尝栗子受伤,但栗子尚未进入流通环节,无论按照法定标准、合同标准、行业标准,均难以苛责经营者消除一切潜在风险。原告系成年人,有丰富的生活阅历,在品尝前应对栗子是否允许试吃、是否适宜试吃进行合理判断。同时,刚出炉的栗子温度高容易致人烫伤系生活常识,原告拿到栗子后直接放进嘴里,导致嘴唇烫伤,欠缺对自身安全的必要注意,应自行承担责任。
另外,被告店铺经营规模小,店员人数少,店铺敞开面向大街,如要求其关注每一位消费者的一举一动,防范一切可能出现的风险,防范成本与风险不成比例,与现实不符。
综上法院判决,原告自行试吃栗子被烫伤,干果店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消费者享受权益时
也应承担注意义务
法官表示,消费者在享受权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在商户经营场所中应当保持应有的警觉,注意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避免因自身疏忽而导致的损害。
经营者对消费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对于小微企业而言,过高的安全保障要求可能超出其实际经营能力,导致其无法维持正常经营,从而不利于市场竞争和可持续发展。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小微企业的经营情况,合理确定责任边界。
(北京青年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月嫂给产妇暖腿
被烫伤要赔吗?
2023年,袁某与某月子中心签订合同,预定产后入住该月子中心,接受产后康复、月嫂对袁某及婴儿的照护服务。同年7月,袁某剖腹产子后,月子中心的月嫂陈某到医院为袁某提供产后服务。护理中,陈某为刚完成剖腹产手术的袁某进行腿部保暖,将装有热水的矿泉水瓶置于袁某小腿附近,致袁某双腿小腿烫伤,为此产生医疗费8万余元。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袁某遂将月子中心及陈某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月子中心承担全部损失
月子中心表示,陈某具备月嫂资格,且事发时袁某处于清醒状态,对月嫂在其腿部放置装有热水的矿泉水瓶知情并同意,对于皮肤长时间接触热水瓶会导致烫伤的常识应有清楚认识。因此,月子中心认为,袁某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自担责任。陈某则表示自己没有将热水瓶放于袁某受伤部位。袁某腿部烫伤系因自身移动下肢造成,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作为专业的护理人员,应当知晓原告袁某剖腹产术后意识尚未完全清醒。在此情况下,其护理照顾原告更应审慎仔细。但陈某却贸然将装有热水的矿泉水瓶直接放置于袁某小腿附近,致使袁某小腿被烫伤。陈某应就袁某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陈某系受被告月子中心的安排护理袁某,相应的损失应全部由月子中心承担。袁某对自身受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决,月子中心赔偿原告的损失合计13.3万余元。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担责后可追偿过失人员
根据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没有通过家政公司而是熟人推荐月嫂造成损害的,应当由月嫂本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通过月子中心与雇主签订合同,且月嫂受雇于月子中心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即月子中心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因被告陈某的失职行为导致雇主袁某受伤,陈某存在重大过错,陈某的行为与袁某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因陈某系月子中心派遣执行职务,故应当由月子中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消费者在考察月子中心、寻找月嫂、护工时,应注意寻找正规公司,查看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从业人员专业护理资质,厘清月嫂与公司间的关系,签订正式合同。
(CCTV今日说法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碰翻开水杯被烫伤
责任如何划分?
陈女士将装有开水且没有拧上盖子的杯子放在了高铁座位前面的置物板上,几分钟后邻座汤先生起身脱外套时不慎碰倒了水杯,被开水烫伤了手背。
汤先生认为是陈女士没有放好水杯导致其受伤,而陈女士则认为是汤先生路过时粗心大意导致自己受伤。鉴于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汤先生随后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陈女士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水杯装开水未提醒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本案为身体权与健康权受到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盛装开水的水杯是一种危险物,陈女士将其放置在座位前置物板的桌子上,对该危险物所作的保护措施明显不足,也未提醒邻座注意危险物,最终造成汤先生身体受损的结果发生,可见陈女士对此有过错,因此陈女士应对此次损害事件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汤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起身脱衣服时没有注意到相邻位置置物板上的开水导致碰翻水杯烫伤自己,对于烫伤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陈女士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汤先生可以依法就烫伤造成的损失向陈女士主张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官说法
对潜在安全隐患
应采取预防措施
法官表示,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在面对各种潜在的安全隐患(如高温液体)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确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若不慎发生纠纷,双方可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渠道寻求解决。
(广东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