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6次转卖后爆炸,致最后一任车主死亡,这些“前任”车主和改装者要担责吗?一男子被车撞了,当天没检查,6天后去世,其死亡与车祸有关吗?在小区燃放鞭炮,女子刚好在附近,随即感到左耳失去听觉,其听力损伤与燃放鞭炮是否有因果关系?本期《海都故事绘》讲述三个事后发生意外的案例,一起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电动车倒手6次爆炸
致车主死亡谁之责?
一辆经过非法改装且经历了6次转卖的电动自行车,在充电中突然发生爆炸,尚不满18岁的车主小磊在爆炸中失去了生命。小磊的父母将改装者及之前6名车主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0余万元。近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7名被告连带承担40%的责任共计52.7万余元。
法院审理
7人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7名被告均认为爆炸事故原因不明,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泰兴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电动自行车系违法拼装、改装车辆,一开始由赖某所购,由冯某所拼装,后转卖给卢某、程某、陈某、张某、蒋某,最后才转卖至小磊处。7名被告应认识到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买卖改装电动自行车可能造成的严重安全隐患,但仍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多处明显改装或买卖,7人对造成案涉电动自行车自燃均存在过错,且无法证明案涉电动自行车自燃的具体侵权人,则7名被告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7名被告不认可案涉电动自行车系上述拼装或买卖的电动自行车,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项辩称事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小磊明知是拼装车仍购买使用,且其在客厅对该电动自行车充电,亦违反相关规定,且在充电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处置不当,应对事故的发生及其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7名被告应当承担40%的责任,即52万余元。小磊自行承担60%的责任。
法官说法
不要擅自改装电动车
本案二审审判长、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副庭长于焱表示,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类似事件重演,广大群众一定要选购正规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不要擅自对其进行改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时,要做到不在室内充电、不飞线充电,同时避免长时间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若电池老化要及时更换;电动自行车要停放在建筑物外的专属停车区域,禁止进入楼道和电梯,也不要违规停放在建筑内的公共区域和消防通道等地。(法治日报)
被车撞了没检查
6天后去世与车祸有关吗?
2022年1月24日,家住重庆市大足区的李福秋,得知50岁的女婿曾庆前不幸去世,怎么也不敢相信。6天前,曾庆前骑着电动车被一辆轿车撞了,当时他没觉得身体有什么异常,就没去医院检查,却在6天后突然去世。李福秋怀疑女婿的死与那场车祸有关。
李福秋认为,当时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的判定是肇事司机胡某财全责、曾庆前无责,因此,司机应当对曾庆前的死承担责任。于是,他将司机胡某财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曾庆前的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经济损失总计148万余元。
法院审理
死亡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2023年9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曾庆前的死亡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责任比例该如何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起案件有两个争议点。
第一个争议点,在于曾庆前的死亡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从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书中可以确认,曾某背部挫伤符合其死亡的诱发或促进因素,其背部挫裂伤及主动脉内膜损伤的时间为死亡前3~6天,而这个损伤的时间段也是在曾某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的时间范围内。
第二个争议点,在于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比例该如何认定。此次事故经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胡某全责,曾某无责。但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公文书证,是就曾某和胡某的驾驶行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力所作出的责任划分,而曾某背部受伤也被鉴定为符合其死亡的诱发或促进因素,可以推定其死亡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结合本案案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死者曾某的伤情、死因、司法鉴定意见等综合因素考量,对原告的损失,确定被告胡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6万余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车祸内伤可致命 千万别忽视
由交通事故引发自身疾病,进而导致死亡,类似本案的情况并非孤例。
承办法官田媛媛提醒,交通事故发生后,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在报警之后,还应该及时地就医,毕竟有些伤害是隐性的,过一段时间才会显现出来”。田媛媛表示,到发现时再去就医往往会耽误治疗的时间,从而引发严重后果。其实,遭遇车祸后,最危险的是看不见的伤。“内出血”表面看不出明显症状,痛感也相对不强,但大量失血后会导致人陷入休克、失去知觉,可致命。
(央视《今日说法》、极目新闻)
听力意外受损是孩童放鞭炮所致?
因孩童燃放鞭炮引发听力意外受损,安徽蚌埠的安某一边接受治疗,一边通过诉讼索赔。但听力损伤与燃放鞭炮是否有因果关系?近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通过“侦查实验”明晰了案件的办理基础,在法官悉心调解下最终促成当事双方达成和解。
法院审理
被告赔偿7000元
原告安某诉称,去年2月11日中午12时许,她带着两个女儿,在禹会区某小区广场的长椅上晒太阳。被告系一名儿童,在距离其约1米的西后侧位置,燃放了一枚威力较大的炮仗,自己随即感到左耳失去听觉,两个女儿也受到严重惊吓。安某第一时间安抚女儿,由于当时耳朵失去听觉,已无法听到被告家人说了什么。被告自行离开了现场。
次日,安某因听力受损,在丈夫的陪同下到禹会区公安分局朝阳派出所报案。随后,安某开始漫长的诊治,其间多次联系被告家长未果,她于是向禹会区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认为案件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放炮造成的损害与安某耳朵损伤是否有因果关系,二是安某耳朵损害后果究竟有多大。
经过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法定代理人同意承担7000元的赔偿责任。安某在了解到对方的经济状况和诚意后,接受了调解意见。
法官说法
左耳听力受损 不具有被告全责
为了更加精准地查明事实,法官调取事发录像当庭播放,发现儿童放炮地点与安某平视间距较远。法院据此认为安某所受损害不具有被告全责的因果关系必然性,明晰了案件的办理基础。
为查明损害事实,法院拟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安某的伤情进行鉴定。但经过初步联系,鉴定机构告知,即使安某的左耳确实因鞭炮爆炸而受损,但具体损伤程度与鞭炮的爆炸威力、距离以及个体差异等因素有关。鉴于鉴定结果不能明确表明鞭炮爆炸是导致安某左耳听力受损的主要病理原因,主审法官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这起纠纷,并达成上述调解意见。(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