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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痔疮术后身亡 医院被判赔44万

事发南靖县中医院,家属要求对医院及涉事医生进行行政处罚

涉事的南靖县中医院

N海都记者 曾炳光 陈青松 文/图

“割个痔疮,也能死人!这是我们家属没有想到的。”4月9日,漳州南靖县的黄先生拨打海都热线968880报料称,其父亲黄某辉2022年因痔疮前往南靖县中医院治疗,术后导致胃出血,转院至漳州市医院救治,最终治疗无效死亡。

事后,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南靖县中医院应对黄某辉的死亡担责65%。黄先生称,判决后南靖县中医院确实已经支付了民事赔偿部分,但是他们希望能够落实对于医院及涉事医生的行政处罚。

家属:父亲割痔疮 术后救治无效死亡

黄先生称,2022年2月10日,父亲黄某辉到南靖县中医院治疗痔疮。本以为只是一个小手术,但术后黄某辉出现腹痛呕吐,经诊断为主动脉瓣硬化、肝囊肿、消化道穿孔。

2月13日,经家属要求,黄某辉转院至漳州市医院救治。然而,经过2次手术后,黄某辉病情未见好转,并存在多脏器功能衰竭,生命体征极不稳定。3月2日,家属经商量后为黄某辉办理了自动出院手续。当日下午,黄某辉去世。

“我父亲在南靖县中医院手术前,并没有消化道穿孔这些症状,是手术后才出现的。”黄先生称,家属怀疑父亲的死跟南靖县中医院及漳州市医院的治疗有关。3月4日,黄先生等家属在律师的陪同下,到南靖县中医院查看患者的住院治疗病历,并要求复印和封存病历。随后,黄某辉家属将南靖县中医院及漳州市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院方存在过错 应承担65%责任

根据黄先生提供的平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诉讼期间,法院委托漳州市医学会对患者黄某辉的死亡组织医损鉴定。

漳州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意见书》认为,南靖县中医院在收治患者术前病历资料无询问消化道溃疡病史记录情况,且未了解氨丁三醇的使用禁忌,错误使用氨丁三醇,并且在使用氨丁三醇时没有遵循使用诊疗规范,一次静脉给药60mg,用量过大,且与洛芬待因缓释片和双氯芬酸钠栓同时使用,违反诊疗规范,与患者出现消化道应激性溃疡出血、穿孔存在因果关系。在患者术后,南靖县中医院对患者腹痛病情重视不足,对其明显消化道穿孔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延误抢救时机。

鉴定意见显示,南靖县中医院的过错诊疗行为在患者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建议参与度65%。漳州市医院的诊疗行为未违反诊疗规范,患者于漳州市医院住院期间死亡为入院时疾病发展所致,抢救无效导致不可避免的后果,与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因此,平和县人民法院认定,南靖县中医院对黄某辉的死亡应承担65%的责任,应赔偿损失444387.59元。漳州市医院的诊疗行为与黄某辉的死亡无因果关系,漳州市医院无须对黄某辉的死亡承担责任。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部门:医院已对相关医生进行处罚

黄先生称,父亲的死亡给他们家庭带来巨大伤痛,至今仍难以抚平。他们多次要求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南靖县中医院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黄某辉家属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事故等级和情节进行处理。黄先生表示,南靖县中医院确实已经支付了民事赔偿部分,他们家属之所以坚持要求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就是希望该医院能够彻查内部的管理漏洞,加强医疗质量监管,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这也是对其他患者负责”。

4月15日下午,海都记者来到南靖县中医院,该院医务科工作人员称,诉讼前后,该院都积极配合患者家属的要求,现在法院判决已经执行,赔偿家属的44万余元已经给付,医院也已经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对医生作出了处理,并上报了主管部门。只是患者家属对处理结果不满意。

4月16日下午,南靖县卫健局回复海都记者称,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医疗纠纷民事赔偿的依据,但是不能成为部门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才是部门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事故等级的依据,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该起医疗纠纷已经法院民事判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已终止,部门无法进行责任认定。目前,南靖县中医院已履行法院判决,将赔偿款转至患方指定银行账户,并根据县卫健局的工作函要求,对相关医生进行了记过处分及经济处罚,但患者家属仍对南靖县中医院的相关处理不满意。接下来,县卫健局将对该起医疗纠纷进行复盘,同时责令南靖县中医院加大与患者家属沟通解释工作,早日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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