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见习记者 王凯诺 通讯员 林芬) 在日常生活与商业往来中,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许多人认为合同一旦签订就不能更改,即便更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近日,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案件,认定合同双方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林某和池某签订了一份芋头购销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芋头单价为3.6元/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芋头的品种问题,双方经口头协商,一致同意将芋头的单价变更为3.15元/斤。此后,每次交易池某均按照3.15元/斤的价格,通过微信转账向林某支付货款,林某收到货款后未提出异议。但后来,林某认为自己种的芋头品种就是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品种,于是就到法院起诉池某,要求池某按照原合同约定的3.6元/斤的价格补全货款差额。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然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单价,但已通过口头达成一致,并且在后续交易过程中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变更后的价格约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关键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双方按照新单价执行的事实。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口头协议变更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不过,相较于书面合同变更,口头协议在发生纠纷时,可能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为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建议在变更合同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变更的内容。若采用口头协议,务必保留好能够证明协议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的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