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到底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呢?对此,记者也咨询了沈展昌律师。沈律师表示,业委会作为业主自治的执行机构,其行为边界由法律严格界定。在合法职权范围内,业委会可以依法执行业主大会决议,例如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决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就小区管理问题与物业沟通协商,代表业主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共有权益;需定期公示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决议、公共收益收支、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重要信息,保障业主知情权。
但法律亦明确禁止业委会超越职权边界行事。业委会不得擅自作出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如擅自决定选聘或解聘物业、调整物业费标准、处分共有财产(如改变共用部位用途、出售小区公共设施);不得通过协议或规则限制业主依法行使投票权、知情权等合法权利,例如设置不合理条件剥夺业主提案权或表决权;严禁侵占、挪用公共收益或专项维修资金,不得将共有资金用于与小区管理无关的支出;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不得擅自对外签署涉及业主重大权益的合同(如长期限制业主大会权利的“合作协议”);任期届满后必须按规定移交公章、财务资料等物品,不得拒绝撤场或继续以业委会名义开展活动;业委会成员个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业主信息或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相关行为若违反法律规定,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吴诗榕 王凯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