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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虚构投资事实还允诺分红,向朋友借款11.6万,转头就“拉黑”

无力偿还仍借款 涉嫌诈骗被拘

海都讯(见习记者 吴诗榕 通讯员 高煜婕)还不起却向他人借了10余万元,这是怎么回事?日前,福州市公安局新港派出所办理了一起特殊的诈骗案件,嫌疑人高某在无任何收入来源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仍向他人借款11.6万余元,目前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抓捕。

2024年8月,福州市民林女士到新港派出所报警称,2023年至今,朋友高某以项目需要公关应酬等借口,先后向自己借款11.6万余元,双方还约定8月16日前偿还本金、利息,此外高某还允诺若项目成功给予林女士一定分红。但到了约定日期,高某不仅未履行约定,还将林女士的联系方式拉黑。

怀疑被骗的林女士遂报警求助。接到报警后,新港派出所民警开展侦查,于今年6月将刚刚回国的高某传唤至派出所。

经了解,民警得知高某没有经济收入,日常主要以父母接济或向朋友借钱维持日常开销,早些年曾因无力偿还巨额负债被列入失信者名单。2023年年底,高某以想投资项目却手头紧张为由,向林女士借款11.6万余元,并承诺“若项目投资成功,除返还借款外再给予一定分红”。

民警发现,虽然高某声称的投资项目确实存在,但是高某并没有在项目中担任关键角色,既不能决定项目成功与否,也不能决定分红情况,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形。

此外,高某也并未完全将从林女士处借的钱款用作项目投资,后期在明知自己无力偿还的前提下,仍多次向林女士借款直至约定归还日期到来,删除联系方式。

警方表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司法解释,借款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存在负债累累、无稳定收入、无有效资产等明显且确定无法偿还借款时,仍然借款也构成诈骗罪。

目前,嫌疑人高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1.6万元的诈骗款项已全部退还林女士,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借款时虽然经济不宽裕,但基于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能够偿还,后因客观原因导致无力偿还,通常属于民事借贷纠纷。但若是借钱时明显无偿还能力,主观上就没有打算归还或借款没有用于约定的或合理的用途,借款后逃匿、更换联系方式、转移财产、挥霍资金、毫无还款意愿表示或行动,甚至继续以类似方式向多人借款等行为,就有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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