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丹萍
通讯员 蔡海榕 林锦明
泉州的夏季,台风天气多发。市民在台风天出行,被路边绿化树木砸伤,是否可以向相关当事人索赔?日前,丰泽法院审结一起这类案件。
案件回顾
台风天被路旁树木压伤 诉至法院索赔
2021年某日,李某驾驶电摩途经泉州一路段时,被道路旁倒伏的树木压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李某伤情被诊断为中型颅脑损伤、右侧第1肋骨骨折、右肩胛骨骨折、肺挫伤等。李某先后五次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用(含外购药)合计14万余元。
事发当日,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消息,台风于当天早晨加强为强热带风暴级。受其影响,包括泉州市区在内的福建沿海出现8级以上大风。某中心系涉案路段道路旁树木的管护单位。某中心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案涉事故处于保险期限内。李某已获得某保险公司医药费理赔款12万余元,尚余医药费1万余元未获理赔。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某中心赔偿李某因涉案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2.某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对某中心在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应赔偿李某因涉案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某中心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处于台风来临期间,事故发生前,气象局已发布台风橙色预警,李某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某中心的责任。某中心已就涉案树木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公众安全责任险,本案事故属于公众安全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因此某保险公司应对李某诉求的赔偿事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某保险公司认为,本案树木倾倒系台风引起的不可抗力,因此某中心无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也无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若认为某中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某中心的责任,从而减轻某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未尽排查义务 管护单位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中心作为涉案路段绿化的管理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及时对危险树木进行加固处理,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对李某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涉事故虽发生于台风来临期间,但某中心、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主管部门发布公告,禁止行人出行,且亦无法律规定,台风天气导致的林木折断、倾倒属于不可抗力,林木的管理人据此可以免责。故李某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依法应由某中心承担本案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李某因本案树木倒伏所受伤害,尚未获赔偿项目合计十万余元,依法应由某中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某中心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本案原告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故应由某保险公司直接赔偿李某十万余元。
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十万余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台风天气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泉州地处福建省东南部,东临台湾海峡,台风天气多发。本案发生的背景就是在台风来临期间,因路边绿化树木倾倒压伤过往骑行人员,伤者向林木管护单位及保险公司索赔引发的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林木致人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责任,提起诉讼的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损害现实存在、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证明了这两点,则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由其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护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否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虽然台风极端天气是此次事故的一个重要背景因素,但它不能自动豁免林木的管护单位即某中心的责任。关键在于某中心是否已采取合理且必要的预防措施,如加强巡逻、及时修剪病弱枝条、加固树木等。某中心未举证证明其已及时对树木进行加固处理,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其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台风天气并不能成为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抗辩理由,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