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社会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黄牛”诉“黄牛”? 法院:违法交易不受保护

N海都记者 梁展豪

通讯员 施静怡

面对热门演唱会一票难求的局面,有人动起了当“票贩子”(俗称“黄牛”)倒买倒卖的歪脑筋,却因“黄牛”之间分赃不均或交易出现问题而发生纠纷,还到法院起诉。近日,平潭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黄牛”之间的纠纷。

案件回顾 想当“黄牛”发财 定金、票款却“被吞”

林莫(化名)从事平潭旅游相关业务,与黄利(化名)有业务往来。后来黄利向其介绍买卖演唱会门票的生意。“肯定有人买的,到时候一转手就翻好几倍,你卖不出去找我退也没问题。”黄利信誓旦旦地说。

见有利可图,2024年1月至7月间,林莫通过黄利先后购买了众多明星演唱会的门票。2024年6月,林莫花费12000元购买了4张某明星演唱会的实名制门票;同年7月,又支付了10000元定金用于购买4张所谓的“带入场票”或“邀请票”,黄利当时还在微信中承诺:“没去一个星期内可以退款。”

很快,林莫将手中的8张门票以每张10000元的价格转卖。然而,其中4张“带入场票”根本无法入场;而4张实名制门票虽然成功入场,却并非承诺的连座。买家因此拒绝承担“带入场票”部分的费用,只愿意支付已成功入场的4张实名票的票款。

同时,买家提出需通过对公账户付款。林莫因自身无法提供对公账户,便请求黄利协助。黄利提供了其关联公司“利游公司”的对公账户。买家遂将实名票的40000元票款转入该账户。

随后,林莫便要求黄利退还因“带入场票”未使用而应退的定金10000元,并将利游公司代收的40000元实名票款返还。

多次追讨无果后,林莫将黄利及其关联公司“利游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定金10000元及门票款4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 购买演唱会门票转卖 属于倒票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林莫在诉讼中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具备涉案演唱会的正规票务代理或销售授权,相反,林莫多次从黄利处购买演唱会门票,转卖他人以赚取差价,此实质上属于倒票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典》相关规定,林莫与黄利之间的门票买卖、转卖及代收款项的合同关系,其内容和目的均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自始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林莫明知倒卖演出票系违法行为,仍多次实施并从中牟利,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公平购票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文化演出市场秩序。林莫与黄利之间的款项往来基于非法交易,故驳回其诉请。

法官提醒

交易本身非法 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倒卖演唱会门票等票证的行为,看似有利可图,实则隐患重重。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明确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任何试图通过违法手段(如倒卖票证)牟利的交易,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其“投入”和“预期收益”也将因交易本身的非法性而无法获得民事法律上的救济和保护,最终可能落得“钱票两空”、损失自担的结局。

版权所有 ©2023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