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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涉河监管再加码

明确严格事前审批,规范项目审批,不得以“容缺受理”“先建后补”等名义规避审批程序

N海都记者

唐明亮

为进一步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生态安全和工程安全,日前,福州市河长制办公室、福州市水利局、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河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严格事前审批,规范项目审批,不得以“容缺受理”“先建后补”等名义规避审批程序。

不得以“先建后补”等名义规避审批程序

《通知》要求,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开发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涉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高标准农田、乡村振兴、土地复垦、市政及污水处理、文体旅游、管道、缆线等非水利类涉河开发建设项目时,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手续,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确有必要保留下来的耕地及园地,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围堤,不得种植妨碍行洪的高秆作物,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围垦湖泊,禁止违法围垦河道。不得以“容缺受理”“先建后补”等名义规避审批程序。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或可能对河道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生态安全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和活动,一律不得许可。

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监管”,开展全过程监管

《通知》明确,各县(市、区)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明确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监管要求,开展全过程监管,督促项目建管单位严格履行法定责任。

同时,要加强过程检查,强化涉河建设和活动的事中监管,指导督促涉河建设和活动严格按照审批要求施工,严禁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范围及施工工艺。加强对防洪补救措施和施工过程防护措施的实施监管。对于跨汛期施工的涉河建设和活动,要求项目业主编制年度度汛方案及应急预案,并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方案严格落实,以确保度汛安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和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

项目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参与验收,重点核查涉河建筑物退距、河道恢复、生态修复等落实情况。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加大执法力度

对重大违法违规项目挂牌督办

《通知》还明确,要加大执法力度,各县(市)区涉河建设和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要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确认为河湖库“四乱”问题的图斑,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作,落实遥感图斑核查、审核、整改主体责任,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在建项目开展“双随机”检查,重点检查施工围堰、导流设施等是否符合防洪、生态和安全要求,特别是弃土弃渣不能堆放在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严厉打击未批先建、超范围建设、侵占河道等违法行为。对重大违法违规项目挂牌督办。

此外,要依托福州市智慧水利管理信息系统,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视频监控等技术,对河道建设和活动实施动态监测。建立审批、施工、验收全流程电子档案,实现信息共享与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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