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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消费 定金能不能退?

福州一消费者购买家具,下单不到一小时就反悔;法院:违约无权索回定金

N海都见习记者 王凯诺 通讯员 张颖 林琳

预付款、预售等消费形式为消费者与商家带来了便利,但是否意味着购物反悔可以“零成本”?近日,福州台江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消费者下单家具一小时即反悔,要求商家退还预付款和定金,法院判决消费者因单方违约无权索回定金,为“冲动消费”划定法律红线。

案件经过:

预付定金又反悔 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2021年10月30日,福州的陈某到某家具店订购总价为1.4万元的家具,并当场预付了7000元。合同签订不到一小时,陈某又折返家具店,以“风格不匹配”为由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全额退还预付款。

家具店依据双方签订的《定/销货单》中的约定,认为7000元预付款中包含订购总价20%即2800元的定金,同意在扣除定金后退还4200元。而陈某则认为,定金条款未加粗,家具店也未进行提示说明,属于无效条款,于是起诉到台江法院,要求家具店全额退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违约行为适用定金罚则

台江法院审理认为,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所担保的对象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履约合意,并以适用定金罚则为手段实现担保之目的,本质特征具有惩罚性。

依照陈某和家具店双方在《定/销货单》中的约定,本案定金为订购总价的20%,购货方违约退货或者有其他根本违约情形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供货方无法交货或者有其他根本违约情形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该约定位于案涉家具实售合计金额条款下侧、供货与购货方签订栏上侧,陈某在核对商品金额、签订合同时易于注意到,陈某理应知晓案涉定金条款。

案涉定金条款符合法定“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并没有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卖方责任,加重买方责任或限制主要权利,所以法院没有支持陈某有关定金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家具店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不应成为合同内容的主张。陈某因为选购的家具与家居风格不协调便要求解除合同,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台江法院判决家具店在扣除定金后向陈某退还剩余款项4200元。

法官说法:“定金”有担保性质 重在维护交易

法官提醒,“定金”与“预付款”法律性质截然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当事人明确约定以定金形式担保债务履行,且定金实际交付后,定金合同即成立。定金兼具惩罚违约方与补偿守约方的双重功能,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定金罚则敦促双方恪守信用、履行约定,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定金罚则的适用不以守约方实际遭受损失为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即便守约方未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或损失数额小于定金金额,仍可适用定金罚则。而预付款属于价款的一部分,如合同未履行,收受方应返还。

签订合同绝非儿戏,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审慎审查合同条款,不可“一览而过”,对于款项性质、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应当多加关注,树立“签字即负责”的契约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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