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故事绘 上一版   

微信群里的名誉保卫战

如今,微信已成为大众重要的社交与工作平台,如果在微信群内发表对他人的贬损言辞,是否侵犯他人权益?又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在微信群“吐槽”业委会

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一名业主在业主微信群“吐槽”业委会管理不善,却被业委会主任告上了法庭,业主当庭对业委会主任进行反诉。近日,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

郑女士与杨女士同为万宁市某小区的业主,杨女士同时也是该小区业委会主任。杨女士与郑女士因业委会对小区的管理工作存在分歧。

“杨某某不开车,那么是为哪个人提供业委会名义的免费停车?”“这个杨某某,头戴业主给予的桂冠,不做人事,就是整人行,凡是不和他们为伍的商家和个人就往死里整。”……因小区里存在有人私下享有免费停车待遇、游泳池长期关闭等情况,郑女士很不满。于是,郑女士分别在小区物业服务沟通群、业主之声等3个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表上述言论。

郑女士还在相关业主群里发送了一张杨女士坐姿的照片,表示杨女士没有顾及作为一名业委会主任的形象,可能存在利益交换,小区业委会未尽到应尽的职责,损害了小区业主权益。

这些言论在业主群里引起不小波动,杨女士得知后向万宁市法院提起诉讼,称郑女士恶意诽谤,严重损害了她的名誉,诉请郑女士在发布侵权信息的平台上连续3日以文字形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

案件审理过程中,郑女士认为杨女士阻止其进入小区企业微信群,在微信群聊中拉水军入群,对她进行辱骂网暴,侵害了她的知情权及名誉权,遂向万宁法院提起反诉。

万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女士发表的言论稍显过激,但其本意是为了维护小区业主权益,并非出于恶意中伤杨女士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的目的,只是采取的方式不够恰当。没有证据证明导致杨女士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因此,郑女士主观上不存在侵害杨女士名誉权的过错。

对于郑女士在微信群公布杨女士的照片、车辆号码及个人身份信息,涉及的是杨女士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不属于该案名誉权纠纷审理的范畴。法院在庭审中告诫郑女士应予以注意,避免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杨女士是否存在侵害郑女士名誉权的行为,法院认为未发现杨女士发表针对郑女士的不当言论。郑女士主张杨女士组织其他人员对其进行语言攻击,损害其名誉,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万宁市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郑女士的全部反诉请求。

法官说法

在涉及小区公共利益议题时

要注意言论边界和表达方式

如何判断民事主体是否侵犯名誉权?对此,万宁市法院兴隆法庭庭长吴新昭介绍,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但判定名誉权损害的标准,不能简单以一方主观感受为准。该案中,杨女士作为小区业委会主任,在行使管理职责的同时,有义务接受业主的批评、质疑、建议及监督。郑女士作为业主,同样有行使批评、质疑、建议及监督的权利。判定民事主体的名誉是否受到损害,不能简单以原告主观感受为准,应就社会一般人的评价予以客观判断。郑女士的言论没有超出边界,不存在宣泄情绪、诋毁杨女士的主观恶意。最终法院认定,郑女士的行为不构成对杨女士的名誉权侵害。

“该案与一般侵害名誉权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除了公民名誉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争议双方之间存在更复杂的权利冲突,即业委会成员的名誉权和业主对于小区相关公共领域事项的监督权,如何互不侵害。”吴新昭表示,根据相关法规,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创设目的包括代表和维护业主合法权利,且业主对业委会具有监督权,对相关事项具有知情权。因此,业委会成员的名誉权不能成为业主行使前述权利的障碍。业主针对业委会成员提出质询和批评时,只要基于一定的基本事实,不存在过激的言论,不应轻易认定其构成对业委会成员名誉权的侵害。

在微信群辱骂业委会

涉事业主被判公开道歉

四名业主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在小区业主群内质疑业委会成员贪污小区公共收益、维修基金,并发表带有侮辱性的言辞,结果被五名业委会成员诉至法院。近日,成都中院对一起备受关注的业主微信群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案件源于四川邛崃市某小区第三届业委会成员刘某军、林某金等五人与四名业主的纠纷。2024年9月至10月,秦某亮、雷某兵、林某霞、刘某珠四名业主在名为“某某全体业主大群”的微信群中,多次指控业委会成员刘某军、林某金、冯某琴、吴某美、代某南五人“贪污公共收益上千万元”“挪用维修基金”“篡改文件”“将业委会办公室私用”等,并使用了“龟儿子”“黑心业委会”“吃钱”等侮辱性言辞。由于群内成员超400人,秦某亮、雷某兵等四人的相关言论引发其他业主对业委会的不满。觉得自己为了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出力还不讨好,自己的个人名誉、人格尊严等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刘某军、林某金、冯某琴、吴某美、代某南于2024年11月将秦某亮、雷某兵、林某霞、刘某珠四人诉至邛崃市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四名被告公开道歉、解散微信群、赔偿精神损失等。

邛崃市法院一审认定,四名被告在微信群的言论缺乏事实依据。经审计报告证实,该小区第二届、第三届业委会的财务收支“基本真实”“内部控制有效”,被告所称“挪用千万元”等情节无证据支持。法院指出,业主行使监督权时应以事实为基础,但被告在群内使用“龟儿子”等侮辱性语言,超出合理监督范围,构成名誉侵权。据此判决四被告在微信群公开道歉,但驳回了解散群、张贴公告、赔偿律师费及精神损失等诉求,认为微信群具有合法用途,且原告未能证明精神损害。

一审判决后,秦某亮、雷某兵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主张其言论系正当监督。经过审理,成都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监督权不能突破“事实”与“文明”底线

本案一审法官刘薇表示,判决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明确舆论监督免责的前提是“未捏造事实”“未使用侮辱性言辞”。业主群是公共事务讨论的重要平台,成员发表言论时需避免对他人人格的贬损。法律既保护公民对公共事务的批评权,也严格规制诽谤与侮辱行为。业主行使监督权时,若对公共事务提出疑问,应通过合法途径查证或申请信息公开,而非在公开场合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同时,业委会作为自治组织,也需接受业主合理监督,提升透明度,避免矛盾激化。

一根安全绳引发纠纷

微信群内抹黑同行

黄某、罗某从事家电维修工作,彼此熟识。一次,黄某的安全绳遗失,其认为是罗某拿走的,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后,罗某在朋友圈发布了一些含沙射影的内容,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后黄某长期在微信群对罗某进行抹黑,向双方共同的同行好友私聊污蔑罗某,使用虚假理由向微信接单群群主投诉,导致罗某被多个微信接单群踢出。

最终,罗某将黄某诉至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要求黄某停止对其名誉侵权行为,在微信群内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

广安市前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的行为使得他人对罗某的社会评价降低,确已侵犯罗某的名誉权,故对罗某要求黄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罗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黄某虽发布了带有贬损罗某的言辞,但系在罗某发布朋友圈后作出的不理性表达,双方均有过错,黄某的表达亦尚未超出一般人可以忍受的精神痛苦程度,且罗某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黄某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故对罗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公民人格权

在网络同样受法律保护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公民的人格权在网络环境中同样受法律保护。微信群、朋友圈属于公共空间,文明理性发声是构建健康网络生态的重要基石。若发生纠纷,应理性沟通解决,而非在公共平台宣泄情绪,肆意贬损、污蔑他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合华商报、法治日报、四川法治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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