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见习记者 王凯诺 通讯员 杨哲远
托运行李破损后,没跟航空公司谈妥赔偿就匆匆离开,还把破损箱子丢弃并自购新箱,这样还能拿到赔偿吗?近日,长乐法院审结一起因托运货损引起的纠纷案件,法院认定行李箱损毁系客观事实,航空公司未能证明自身无责,须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判决航空公司赔偿旅客合理损失800元。法官提醒,托运时可办理行李价值声明手续,以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两箱托运皆受损,协商不成引诉讼
2025年1月,陈某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前往某地,并托运两个行李箱。抵达某地机场后,陈某在取行李时发现两个行李箱均出现破损,该航空公司据此开具了事故记录单。因行程紧张,陈某未与航空公司协调沟通好赔偿事宜便离开,并另行购买行李箱,且将已损毁的行李箱丢弃。其后,因陈某未与航空公司就行李箱损坏赔偿金额达成一致,遂诉至长乐法院。
长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陈某已将损毁的行李箱丢弃,且陈某未能提供两件行李箱的购买订单、品牌型号等相关证明,故对于行李箱的价值,陈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于陈某行李箱受损必然遭受损失,法院酌定陈某的合理损失金额为800元。据此,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陈某800元。
法院:
行李箱损毁系客观事实
航司未能证明自身无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能证明“不可归责于自身且已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的情形除外。本案中,陈某虽不能证明其毁损的行李箱具体损失金额,但行李箱出现毁损系客观事实,且航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自身无责,故该航空公司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若有必要托运行李,可办理行李价值声明手续,以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